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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人員配備與管理
第二十條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根據服務功能、服務人口、居民的服務需要,按照精幹、效能的原則設置衛生專業技術崗位,配備適宜學歷與職稱層次的從事全科醫學、公共衛生、中醫(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等專業的執業醫師和護士,藥劑、檢驗等其他有關衛生技術人員根據需要合理配置。
第二十一條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須具有法定執業資格。
第二十二條臨牀類別、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註冊相應類別的全科醫學專業爲執業範圍,可從事社區預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臨牀診療,不得從事專科手術、助產、介入治療等風險較高、不適宜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開展的專科診療,不得跨類別從事口腔科診療。
第二十三條臨牀類別、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從事全科醫學工作,申請註冊全科醫學專業爲執業範圍,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取得相應類別的全科醫學專業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經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類別全科醫師崗位培訓並考覈合格。
(三)參加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類別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
取得初級資格的臨牀類別、中醫類別執業醫師須在有關上級醫師指導下從事全科醫學工作。
第二十四條根據社區衛生服務的需要,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有關專業的醫護人員(含符合條件的退休醫護人員),依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經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註冊的區(市、縣)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可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從事相應專業的臨牀診療服務。
第二十五條社區衛生技術人員需依照國家規定接受畢業後教育、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等職業培訓。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要建立健全培訓制度,在區(市、縣)及設區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支持和組織下,安排衛生技術人員定期到大中型醫院、預防保健機構進修學習和培訓,參加學術活動。各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要積極創造條件,使高等醫學院校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從事全科醫學工作的有關醫學專業畢業生,逐步經過規範化培訓。
第二十六條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要實行定編定崗、公開招聘,簽訂聘用合同,建立崗位管理、績效考覈、解聘辭聘等項制度。非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實行自主用人制度。
第二十七條社區衛生服務工作人員要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恪盡職守,遵紀守法,不斷提高業務技術水平,維護居民健康。
第五章執業規則與業務管理
第二十八條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執業,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加強對醫務人員的教育,實施全面質量管理,預防服務差錯和事故,確保服務安全。
第二十九條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須建立健全以下規章制度。
(一)人員職業道德規範與行爲準則。
(二)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三)人員聘用、培訓、管理、考覈與獎懲制度。
(四)技術服務規範與工作制度。
(五)服務差錯及事故防範制度。
(六)服務質量管理制度。
(七)財務、藥品、固定資產、檔案、信息管理制度。
(八)醫療廢物管理制度。
(九)社區協作與民主監督制度。
(十)其他有關制度。
第三十條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須根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履行提供社區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的職能。
第三十一條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妥善保管居民健康檔案,保護居民個人隱私。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在關閉、停業、變更機構類別等情況下,須將居民健康檔案交由當地區(市、縣)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妥善處理。
第三十二條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嚴格掌握家庭診療、護理和家庭病牀服務的適應症,切實規範家庭醫療服務行爲。
第三十三條區(市、縣)及設區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建立信息平臺,爲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本地有關大中型醫療機構專科設置、聯繫方式等轉診信息,支持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大中型醫療機構建立轉診協作關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對限於設備或者技術條件難以安全、有效診治的患者應及時轉診到相應醫療機構診治。對醫院轉診病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根據醫院建議與病人要求,提供必要的隨訪、病例管理、康復等服務。
第三十四條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中醫藥(含民族醫藥)服務,應配備相應的設備、設施、藥品,遵守相應的中醫診療原則、醫療技術標準和技術操作規範。
第三十五條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在顯著位置公示醫療服務、藥品和主要醫用耗材的價格,嚴格執行相關價格政策,規範價格行爲。
第三十六條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配備與其服務功能和執業範圍相適應的基本藥品。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使用藥品,須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從具有合法經營資質的單位購入。嚴禁使用過期、失效及違禁的藥品。
第六章行業監管
第三十七條區(市、縣)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實施日常監督與管理,建立健全監督考覈制度,實行信息公示和獎懲制度。
第三十八條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婦幼保健院(所、站)、專科防治院(所)等預防保健機構在職能範圍內,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所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工作進行業務評價與指導。
第三十九條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建立社會民主監督制度,定期收集社區居民的意見和建議,將接受服務居民的滿意度作爲考覈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業績的重要標準。
第四十條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建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評審制度,發揮行業組織作用,加強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建設。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和中醫藥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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