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規範和監督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天津出臺《行政執法違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並將於9月實施,追究方式包括暫扣或吊銷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給予行政處分、依法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賠償費用、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限期整改;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選先進資格;解除聘任合同等11種。
據悉,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有以下幾種行爲之一,將被追究行政執法違法責任:1、主要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明顯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濫用法定職權的;5、不履行法定職責的;6、其他違法行爲的。
具體承辦行政執法工作的工作人員,獨立行使執法權實施行政執法違法行爲的,或是未經法定程序審覈、批准,擅自實施行政執法違法行爲的,或因隱瞞事實、隱匿證據、提供不真實情況等原因,致使審覈人、批准人作出錯誤決定的;或是擅自改變審覈、批准的內容實施行政執法違法行爲的;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因重大過失造成嚴重後果的;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法定職責的,都要承擔行政執法違法責任。行政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如果改變具體承辦行政執法工作的工作人員、審覈人員的正確意見,或是未經承辦人員承辦、審覈人員審覈,直接作出決定導致行政執法違法行爲發生,也要承擔行政執法違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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