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弗的藥瓶外觀。
使用欣弗的受害者接受醫生檢查。
法律界人士分析藥廠、藥商、醫院和藥監部門責任,稱如將此事件定性爲“藥品不良反應”,則受害者難索賠
到昨天,欣弗(即克林黴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已致11人死亡,上百人病危。繼齊二藥事件之後,藥品安全再度引發全國強烈關注。6月以來,安徽華源生物藥業有限公司生產“欣弗”370萬餘瓶,銷售出318萬餘瓶,流向全國26個省份。欣弗“毒藥”是如何出爐的?誰該爲受害者負責買單?我市部分律師各抒已見,紛紛發表個人看法。
事件回放
7月27日晚國家藥監局接到青海省藥監局欣弗不良反應的報告。
7月28日國家藥監局組成三個專家組分赴青海省、安徽省協助進行事件調查工作。
同日安徽省藥監局接到情況通報後,組織人員隨國家藥監局派出的調查組一起進駐生產商安徽華源進行調查。
8月3日國家藥監局要求安徽省局採取進一步措施,控制涉及藥品不在臨牀繼續使用。
8月4日國家藥監局監督停止克林黴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的生產,查明該品種的生產批次、批量和流向,監督藥品收回工作。
8月10日國家藥監局通報調查進展:初步分析認定,企業未按批准的生產工藝生產,生產記錄不完整,這有可能是導致藥品集中出現不良事件的原因。
假劣藥惹禍不同於藥品不良反應
據悉,“欣弗”批准文號是國藥準字H20010813,屬抗生素藥品,適用於敏感細菌引起的感染性疾病。
該藥臨牀上主要用於敏感的革蘭陽性菌、厭氧菌引起的多種感染。
該藥的不良反應主要爲胃腸道反應、過敏反應,也可出現肝功能異常、腎功能異常等。
從藥物分類看,抗菌藥是引起不良反應最多的一類,其次是心血管用藥。易受藥物不良反應傷害的高危人羣有:老年人、孕婦、嬰兒和兒童、肝臟疾病患者、腎臟疾病患者、罹患多種疾病患者。
藥品不良反應是藥品本身的一種屬性,是指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無關或意外的有害反應。但是,假劣藥和不合理用藥所導致的有害反應,多由人爲原因造成,不屬於藥品不良反應。本組稿件由本報記者肖玉實習生樑傑英採寫
焦點一欣弗算不算假劣藥?
中世律師事務所孔祥彬主任:據國家食藥監局有關人士介紹,國家明確規定:克林黴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生產,要在105℃溫度中30分鐘滅菌。但安徽華源公司在滅菌過程中,在100℃~104℃不等的溫度中,僅滅菌1~4分鐘。藥物樣品經培養後,竟長出了細菌,“產品出廠時也按規定做了無菌檢驗,但並沒有檢查出來。”
國家食藥監局通報,經專家初步分析認定,該藥廠違規生產可能是導致藥品集中出現不良事件的原因。
因此看來,“欣弗”事件是因生產工藝違規所致,應認定爲劣藥、甚至假藥事件。它應被追究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按刑法規定,產銷假藥最高可判死刑,產銷劣藥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焦點二藥商醫院無關犯罪?
律師江巨能、高曉東:“安徽華源”很可能面臨“齊齊哈爾第二製藥廠”同樣的命運,被行政機關責令關閉。
當地藥監局對問題藥品生產的監管不力,雖按法律規定不承擔法律責任,但應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宜嚴肅處理監管不到位的相關責任人。
若有關責任人還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情形,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這種情況下,檢察機關應及時介入,調查其中是否隱藏了腐敗犯罪。
而藥品銷售商和醫院,如果進貨和使用中嚴格履行了驗收制度,不知藥品是劣藥、假藥,把藥賣給了患者,則不構成犯罪。
焦點三藥商有權追償廠家?
律師吳啓均、高曉東:“欣弗事件”中的賠償義務主體,可以是藥品生產者,也可以是銷售者。如果確定屬於生產者的責任,則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按法律規定,人身損害案件中,賠償義務人應當對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予以賠償。
致人殘疾的,還應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及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致人死亡的,還應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合理費用。受害人或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還有權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
焦點四藥品不良反應難索賠?
中世律師事務所孔祥彬主任:“欣弗事件”中,問題藥品未經國家權威部門最終認定爲劣藥或假藥,則只能歸爲“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範疇。這種情形下,受害者想獲救濟將成難題。
即使經過嚴格審批的藥品,在檢驗合格、正常用法用量情況下,仍會在一部分人身上引起不良反應。
所以,藥品不良反應是伴隨藥品的一種醫學風險,是無法完全避免的。而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訴訟,必須建立在存在民事侵權事實,且侵權行爲與損害後果間有因果關係的基礎上。
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的歸責原則,在民法通則中還找不到依據。
在現行法律框架內,藥品不良反應案件也不是醫療事故,並不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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