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耀星就是將贓款藏在新鴻花園這個單元裏。
一個科級幹部,竟受賄1000多萬元。這名科級幹部是廣東省疾病控制中心(以下簡稱“省疾控中心”)免疫規劃所原所長羅耀星。日前,他被廣州市檢察院指控收受1118.5萬元賄賂。
羅耀星是抗擊“非典”(SARS)的英雄,曾獲廣東省抗擊非典個人三等功,對於受賄數額他已經記不太清楚,他妻子的證詞說,他們的非法財產共計1800多萬元。
8月2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在法庭上,省疾控中心請求,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對羅耀星從輕或減輕處罰。
科級幹部受賄千萬元
羅耀星,男,現年39歲,廣東省梅州市人,大學文化,案發前先後擔任廣東省疾控中心免疫規劃管理科副科長、疾控中心免疫規劃所所長及廣東省預防性生物製品管理委員會委員,負責全所免疫規劃的工作。其工作內容主要包括:疫苗的供應、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檢測和處理,以及相關的科研培訓。2006年4月26日,羅耀星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經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檢察院批准予以逮捕。
檢方指控,2001年7月至2006年4月,羅利用負責全面工作和主管疫苗採購、推廣及審覈貨款回籠和支付的職務便利,在向上海生物製品研究所、長春生物製品研究所、北京天壇生物製品股份有限公司、蘭州生物製品研究所採購疫苗的過程中,夥同疾控中心免疫規劃所疫苗組組長蔡漢港,多次收受疫苗經銷商的賄賂共計人民幣1162萬元,羅耀星共分得707萬元;此外,羅耀星還單獨收受賄賂款411.5萬元。
2001年7月至2006年2月,羅耀星夥同蔡漢港先後16次收受疫苗經銷商上海生物製品研究所廣州辦事處主任阮超禮賄送的人民幣302萬元,羅耀星分得182萬元,羅還單獨收受阮超禮賄送的人民幣兩萬元。
2001年7月至2006年4月,羅耀星先後22次收受疫苗經銷商長春生物製品研究所駐廣東辦事處主任黃躍暉賄送的人民幣364.5萬元。
2001年中秋節前至2006年2月,羅耀星夥同蔡漢港先後20次收受北京天壇生物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疫苗經銷商廣州市健業生物製品有限公司經理柯偉川賄送的人民幣共計600萬元,羅耀星分得其中370萬元,羅還單獨收受了柯偉川賄送的人民幣共計17萬元。
2002年9月至2006年2月,羅耀星夥同蔡漢港先後6次收受疫苗經銷商蘭州生物製品研究所廣州辦事處主任黃竟忠賄送的人民幣共計260萬元,羅耀星分得人民幣155萬元,羅還先後三次單獨收受黃竟忠賄送的人民幣28萬元。
從第一次收受賄賂兩萬元,到一次收受40萬元,羅耀星先後收受賄賂69次,共計1118.5萬元。據檢方的調查顯示,在“非典”期間,羅耀星也多次收受賄賂。
在法庭上,儘管羅耀星儘量想保持自己的平靜,聲音低沉,但當法官詢問他是否承認犯罪事實時,羅停頓良久,終於吐出兩個字:是的。
自2000年開始,廣東省的疫苗由省疾控中心統一負責採購,羅耀星作爲廣東省疾控中心免疫規劃部門的負責人,負責全省的疫苗推廣、採購和銷售工作。
羅在法庭上陳述,“省疾控中心是疫苗銷售的必經渠道,我負責全省的疫苗規劃,他們(指行賄者)通過我們推銷疫苗,並獲取關於疫苗規劃的最新信息,從而取得經濟利益……”
他辯解說,他們的採購實際上都是代銷,由下面市縣防疫部門確定疫苗規格、數量和廠家後,上報計劃,他們根據計劃採購,“疫苗的採購我本人並不能決定,我不過是起了‘推廣’的作用”。
按“市場行價”,一支水痘疫苗的“推廣費”爲5元,流感疫苗爲兩元左右。
長春生物製品研究所廣東辦事處一名證人作證說,爲了能讓自己的疫苗進入廣東省,廠商無法拒絕手握重權的羅耀星主動向其提出收取“推廣費”的要求。廣東省疾控中心一名副主任也證實,羅耀星是長期主管疫苗的專家,是廣東省預防性生物製品管理委員會委員,對採購疫苗的名單進行討論時,他關於廠家的准入資格和產品的評價意見是“很有說服力的”。
法庭上一份證詞讓羅耀星頗爲吃驚。檢方指控,羅的受賄數額爲1118.5萬元,實際扣押的羅的“贓款”則爲1253.04萬元,而其妻的證言說,他們共計有1800多萬元的“非法財產”。因爲害怕,他們不敢拿出去花,也不敢存入銀行,而是被分放在三個地方,在一所出租屋內有1200多萬元,在羅母親家有400多萬元,另有三本存摺共200多萬元。
羅的辯護律師提出,羅妻的證言沒有相應的證據可印證,其不可能完全清楚羅的收入情況,且此證言是在羅剛被拘捕,其妻處於精神高度緊張的情況下作出的。法官表示,這多出的600多萬元與本案指控事實無關。
羅耀星在最後的陳述階段說:“我個人犯了罪,願意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我本人身體也不好,有糖尿病、高膽固醇等,請法庭對我從輕處罰。”
其辯護律師也提出,羅有自首、重大立功表現、全額退贓等情節,應予“減輕處罰”。
據知情人士透露,羅耀星的案發始於廣東省疾控中心內部人員實名舉報。在被廣州市紀委“雙規”後,羅耀星於今年4月主動到廣州市海珠區檢察院投案自首,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30日被執行逮捕。
羅耀星的自首情節得到了檢察機關的認可。公訴人在庭審中稱,羅耀星主動向偵查部門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爲,並主動退贓,屬於自首。羅耀星還主動供述了其他人的犯罪情況,有重大立功表現。
檢察機關當庭出示了一份省疾控中心給羅耀星的“求情”文件,認爲羅工作期間立過功、受過獎,對廣東省作出了重大貢獻,請求法庭“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輕或減輕處罰”,檢察機關對此予以認可。
曾經的“抗非”英雄
“羅耀星的工作能力很強,對廣東省疾患免疫工作貢獻很大。”疾控中心一名中層幹部說。
廣東省疾控中心2000年由廣東省防疫站改制而成,是正處級事業單位。改制後,疾控中心也面臨着換屆,羅耀星所在的“計劃免疫科”更名爲“免疫規劃所”,和很多部門一樣,免疫規劃所需要提拔新的一把手。在競爭上崗中,身爲一名普通醫生的羅耀星在衆多競爭者中脫穎而出,擔任計劃免疫科副科長。此後又擔任免疫規劃所所長。
也就在2000年,根據當時的《傳染病防治法》和《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國務院頒佈實施)有關規定:“用於預防傳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製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防疫機構統一向生物製品生產單位訂購,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
這次改革正是羅耀星建功立業的機遇。當時,全省疫苗供應混亂,非法供應的劣質疫苗、假疫苗充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嚴重威脅着羣衆的生命安全。
羅耀星上任後,廣東省要求加強疫苗供應使用的管理,在全省必須根據疫苗特殊冷藏保存、運輸的要求,建立起“省—地級市—縣—鄉(鎮)”逐級供應的體系。
羅規劃了一套疫苗管理採購體系,成立了兩個委員會和一個應急小組——生物製品管理委員會、免疫預防技術諮詢委員會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診斷小組。
按照規劃,由兩個委員會對疫苗的質量進行鑑定、確定價格,各市根據已經確定的疫苗種類,按照自己的實際需求,確定採購廠家名稱、疫苗規格和數量,由省疾控中心免疫規劃所集中統一訂購。
但就在他建立了疫苗採購管理體系後,他開始了受賄。
短期之內,廣東省疫苗管理進入正軌,所有疫苗均統一採購,疫苗能夠保證供應,即便是在“非典”期間,疫苗也沒有出現短缺現象,患者接種的疫苗價格還比其他省份都要低。
羅耀星的另一項工作成績是,由省疾控中心出資2500萬元,裝備全省疫苗冷藏設備,目前各縣、鄉均有冰箱、冷揹包,建立了計劃免疫規範門診,這在全國還是第一家。
“非典”期間,“非典”患者很難確認,羅耀星提出“防非典,先防流感”的有效措施,建議向老人、兒童等流感易發人羣接種流感疫苗,防止發燒,減小流感對確診“非典”的干擾,這一措施得到了廣東省委書記張德江的表彰,並向全國推廣,有效減輕了防控“非典”的壓力。
“非典”過後,省疾控中心集體立功,羅耀星被授予廣東省抗擊“非典”個人三等功。
2004年10月,在全國免疫規劃工作審評中,衛生部審評組綜合評價認爲:“廣東省的計劃免疫工作在規範化門診建設、計劃免疫信息管理、計劃免疫針對疾病的監測、疫苗及冷鏈管理、加強流動人口兒童免疫接種、信息傳播和社會宣傳動員等方面均走在了全國前列。”
疾控中心爲他“求情”?
8月16日下午,廣州市新港西路176號,路邊省疾控中心大門虛掩,僅容一人通行,辦公大廳門口的保安謹慎地盤查着進入大樓的每一個人。大廳右側是一溜五六米長的宣傳板報,內容都是國內被懲處的有名貪官,大幅圖片上貪官們痛哭流涕,面目可憎。
儘管爲羅耀星出具了“求情”文件,省疾控中心卻一直保持低調,不接受媒體的採訪。記者通過電話確認領導在辦公室,並前往採訪時,遭到保安和辦公室人員的嚴詞拒絕,甚至不惜用武力阻撓。
在記者的一再堅持下,省疾控中心辦公室一位副主任接待了記者,但他表示,不能代表單位接受採訪。辦公室主任鄒欽後來應記者採訪請求,出具了一份書面答覆。
鄒欽說,這只是該中心的一項普通工作,是應司法機關的要求,實事求是地對羅耀星的工作表現進行客觀評價的。同時,中心沒有爲羅耀星“求情”,只希望司法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秉公辦理,給羅耀星一個公正的判決。
鄒欽說:“從辯證唯物主義角度講,一個人犯錯誤或犯法,並不說明此人一無是處,也不能抹殺他曾做過的有益的工作。”
省疾控中心一位負責人認爲,這份文件是“實事求是的,是對歷史負責的”,他同時表示,該中心有5人涉案,中心給5個人同時出具了同樣的文件。這份文件專門諮詢了法律顧問,並將原來的“從輕”更改爲“從輕或減輕”。
這份書面答覆說,多年來,羅耀星在我省的免疫規劃工作領域,如預防用生物製品的管理、計劃免疫針對疾病的監測、突發相關傳染病疫情應急處理、預防接種規範化門診的建設、計劃免疫信息化建設和免疫預防知識的宣傳普及等方面,克服重重困難,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例如,在2003年抗擊“非典”、2003年廣東省乙腦疫情、2005年流腦疫情應急處理中,在全國流感、乙腦、流腦疫苗供應緊缺,價格不變的情況下,他能爭取疫苗供應廣東,確保了疫苗應急接種工作的順利開展,及時有效地控制了疫情的擴散與蔓延。
答覆同時認爲,現有的疫苗採購制度還是有效地遏制了疫苗供應的混亂局面的,爲保證疫苗質量、確保人民羣衆的健康發揮了重大作用。至於羅耀星等人收受賄賂,觸犯法律,完全是其個人不遵守國家法律而產生的結果。其行爲已經對廣東省疾控中心甚至全國疾病預防控制系統的形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
答覆說,再健全的規章制度也只能約束那些遵章守紀的職工,即使疫苗不統一採購,只要相關工作人員不願遵守國家法律,同樣會出現收受賄賂情況。羅耀星不遵守有關規定,收取鉅額賄賂,應當受到法律應有的懲罰。
記者瞭解到,按照省疾控中心規定,5000元以下的採購,由分管副主任簽字,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由主任簽字,3萬元以上,由中心主任辦公會決定。羅耀星的採購疫苗方案,必須經中心主任辦公會討論才能執行。
疾控中心一名中層領導說,“出現這麼大的案子,監督上肯定有問題,給他的權力太大,監督上跟進不夠。”
另一位中層幹部則認爲,這是領導對他太信任造成的。
這份答覆特別強調,請本報協助澄清:羅耀星系列涉嫌受賄案中心共有5名職工被檢察院立案調查。5名涉案人員中,中心領導沒有一人被牽涉到。前期,部分媒體炒作,有意或無意誇大中心的涉案人數,有的報道甚至說中心有10人涉案,這不符合客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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