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縣韓氏集團盜油案件轟動全國,涉案主要成員的量刑也一度出現周折。在歷經兩次判決後,22日上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滄州市中院開庭審理滄州盜油大案。在法庭上,韓洪潤兄弟四人及團伙主要成員陳志義是否該判死刑,成爲抗辯雙方爭議焦點。此次審理引起司法部門高度重視,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均來人旁聽此案。
2004年1月,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等11種罪名,對韓洪潤數罪併罰,決定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451萬元;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等,分別對韓洪生、韓洪義、韓洪軍三人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451萬元;陳志義等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劉元昌等21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20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審判決後,韓氏兄弟提出上訴,滄州市檢察院也以量刑過輕提出抗訴。河北省高院經審覈後,決定案件返還重審。2005年,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決,改判韓洪潤、韓洪軍、韓洪義、韓洪生等人爲無期徒刑。滄州市檢察院再一次提出抗訴,省檢察院對抗訴予以支持。
在昨天的庭審中,省檢察院檢察官出庭抗訴。抗訴書指出,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5)滄刑初字第109號刑事判決書,對韓洪潤等34名被告人以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判決有錯誤,屬定性不準,適用法律錯誤,致使本案主犯量刑過輕。根據有關法律,行爲人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正在使用的油田輸油管道中的油品,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盜竊罪的,依照處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本案應以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定罪處罰。韓氏兄弟依靠團伙犯罪活動,在短短三四年時間裏,聚斂近億元家資,僅以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手段即獲得贓款1227.64萬元。因該組織打孔盜油,給油田生產帶來極大隱患,僅迫使管道改線就造成經濟損失94萬元,其經濟損失、數額之大在全省乃至全國尚屬首例。此外,韓氏兄弟組織黑社會性質團伙,先後網羅犯罪人數100多人,尋釁滋事8起,故意傷害致3人輕傷,同時還有聚衆衝擊國家機關等行爲,並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30多人,行賄數額達440589元。綜上所述,韓氏四兄弟和陳志義罪該判死刑,立即執行。故提出抗訴,請依法改判。
對於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韓氏兄弟表示,輸油管道改線與他們的行爲沒有關係,盜竊石油的數量也與實際不符。陳志義則說,自己只是電焊工,在韓家沒有起過什麼作用。
抗辯雙方向法庭提交了各自的證據,並圍繞着焦點問題展開辯論。庭審於當日下午結束,並沒有當庭宣判。此次開庭,如一審一樣,仍然吸引很多羣衆前來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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