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24日分組審議了反洗錢法草案。參與審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就反洗錢法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金烈委員建議在反洗錢法草案第2條列舉的洗錢罪的上游犯罪中,加上“賭博、搶劫和盜竊”,因爲在實踐中,這幾種犯罪引發洗錢犯罪的情況比較多。另外,並不一定只有犯罪行爲才引發洗錢犯罪,違法行爲也可能引發洗錢犯罪。建議對有關條款作出修改。
他還建議說,草案只規定了中央一級的反洗錢機構,地方是否需要設立反洗錢機構草案並沒有作說明。草案應予以說明,並建議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反洗錢機構。
陶駟駒委員說,洗錢在刑法中已明確定爲犯罪行爲,反洗錢工作應當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在現行司法體制和司法制度內進行。草案第23條授予國務院反洗錢主管部門調查權,第26條授予的48小時凍結存款權,這些都屬於司法權,都超出了銀行管理部門應有的職權。
列席分組審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劉寧說,反洗錢工作是全社會的工作,與之相關的部門都有義不容辭的責任,所以不應僅僅限於金融機構,建議草案作出相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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