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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廬江縣石頭鎮的丁氏三兄弟因不服對其勞動教養一年的決定,將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訴至法院。近日,安徽省巢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該管理委員會的勞動教養決定,並分別賠償丁氏三兄弟的經濟損失。
丁昌恆、丁昌羣、丁錢明三兄弟是在上海從事建築的農民工。2005年8月31日,丁錢明在上海市金山區朱涇鎮塘園路505號打電話,因話吧經營者施某多收了3毛錢話費而與之發生爭執,隨即互相毆打。
其間,施某撥打110報警,上海金山公安分局朱涇鎮派出所民警及時趕至現場,依法傳喚丁錢明與施某。由於丁錢明拒絕傳喚,與民警發生拉扯,丁昌羣、丁昌恆見狀阻止民警傳喚小弟。在揪拉的過程中,民警陸某的左手臂、鄔某的右手臂表皮、軟組織受傷,聯防隊員顧某的上衣被拉破。
隨後,上海市金山公安分局以三原告毆打他人、拒絕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爲由,決定對丁錢明治安拘留22日;對丁昌羣、丁昌恆治安拘留25日。拘留執行期間,2005年9月15日,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作出決定,對三人各勞動教養1年;9月23日,三兄弟被分送上海市第四勞教所及江蘇大豐勞教所兩地實施勞動教養。
2005年12月28日,三兄弟將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訴至廬江縣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撤銷勞動教養的決定,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交通費、電話費、律師代理費和精神損害費等。廬江縣人民法院在審理後認爲,上海市金山公安分局對丁氏三兄弟處以拘留符合法律規定,但該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就丁氏三兄弟同一違法事實作出勞動教養的決定,屬於重複處理,違背了“一事不再罰”的基本司法原則。而且,丁氏三兄弟沒有“前科劣跡”、“偶爾與人糾紛,阻礙民警執行公務”,不符合公安部《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的規定。因此,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決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撤銷。
一審判決後,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不服,上訴至巢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倪敏告訴記者,二審時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提交了“撤銷治安拘留決定書”,稱其在作出勞教決定前,已依法成效對三人的治安拘留。但是,因爲“上訴人沒在一審法定程序中提交,因此不予認定。”
今年6月22日,巢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但對附帶行政賠償訴訟部分予以改判,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應按照“2005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73.3元”的標準分別賠償丁氏三兄弟的經濟損失。7月5日,丁昌恆三人被釋放,自2005年9月23日始,他們共被非法勞教28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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