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檢察日報刊登評論員文章指出,近段時間,有關城管執法人員遭遇暴力對抗的事件屢見報端。城管執法弱化對抗性,纔是解決問題的辦法。
據報道,北京市城管局8月9日對外正式宣佈:《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裝備技術規範》開始實施。根據該《規範》,城管部門不但統一配備執法車輛,執法人員更是統一配備了防護設備頭盔、防刺背心、防割手套、反光背心、手持喊話器等嶄新裝備。應該說,強化裝備、保護執法人員安全是完全必要的。但這一舉動同時也令人擔憂:裝備完善了,從某種意義上說,更加突顯了執法行爲與相對人的對抗性。
文章指出,“加強戰備”不過是應急的治標措施,要解決對抗性執法問題,根本途徑還在於緩和執法人員與相對人的緊張關係,在全社會塑造城管機關的良好形象。爲此,切實轉變城管執法理念,纔是解決當今城管執法中存在問題的治本良方。
一是服務型執法理念。從性質上講,城管屬於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享有廣泛的行政管理權限。形象地說,城管部門扮演着“城市美容師”的角色,有了城管執法,我們才能生活在一個環境幽雅、文明整潔的城市裏。因此,突出城管執法的服務屬性,對於美化城市環境,方便居民生活,塑造城管機關在全社會的良好形象都會產生立竿見影的效果。
二是平和型執法理念。“城管管窮人”,話雖不好聽但確有一定道理。就拿當前與城管執法人員發生衝突的相對人來說,大多都是所謂無照經營的小商小販。當前城市裏的小商小販多爲兩類人:一是城市下崗失業人員,二是被城市化佔去了耕地的“失地農民”。面對這樣的羣體,迫之太厲太急,自然更容易釀成惡性對抗乃至衝突事件。
因此,城管執法人員在排除他們給城市生活帶來諸多妨礙的同時,也應充分考慮到這些相對人的實際困難。雖然可以沒收無證商販的商品(乃至工具),還可以罰款,但如果更多地採用說服、教育、警告的手段,而不是一上來就粗聲粗氣去拉東西,對方接受起來自然也就容易得多;即使真的有必要實施沒收、罰款,有話爲什麼不能好好說呢?爲什麼不能帶着微笑去執法,並像交警那樣給對方敬一個禮呢?
三是建設型執法理念。作爲綜合性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權限上,城管部門與工商、市政、水電、環境衛生、旅遊乃至公安部門存在密切聯繫,所以通過城管執法人員的執法過程,也最容易看到工商、市政、水電、衛生、公安等部門在“上游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這時,城管機關不妨針對城管執法中暴露出的典型問題,給相關行政機關發出“城管建議”,促使其完善管理、改進工作,把大量的問題解決在城管執法環節之前。如此,不但減輕了城管部門自身的執法壓力,也可以切實有效地解決許多社會問題。
文章指出,我們感謝城管部門爲我們創造出一個整潔、文明的城市環境,更希望城管人員的執法行爲也能與整潔、文明的城市儘快“和諧”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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