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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兵利劍 武警雄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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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警種
中國的警察制度從總體上可以劃分爲治安警察、武裝警察(武警)、司法警察(法警)三大體系。由於他們各自承擔着不同的職責與任務,爲便於組織和指揮,他們又隸屬於不同的領導機關。各個警察體系內部由於具體分管的工作性質有所不同,又可以進一步劃分爲不同的警種。
中國的絕大部分治安警察屬於公安部領導,治安警察又可以進一步劃分爲刑警(偵查破案、抓捕罪犯等)、交警(交通車輛管理)、戶籍警(片警、居民戶籍管理等)、巡警(巡邏警戒)、消防警(消防滅火)等。還有一些擔負其他重要任務的警種可以劃歸治安警察的範疇,例如鐵道部系統的乘警(鐵路警察)、司法部領導的看管犯人的治安警察(管教)等。 遼寧武警某部特種作戰隊員進行反劫持綜合演練
中國的武裝警察屬於武警總部領導指揮。按其擔負的工作任務,又可以劃分爲內部保衛部隊、邊防部隊、黃金部隊、水電部隊、防暴隊(特警)等。
中國的司法警察隸屬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一般執行逮捕、押解人犯、站庭、執行判決等法律事務。
中國的警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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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武警某部特種作戰隊員進行反劫持綜合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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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銜是區分警察等級、表明警察身份的稱號和標誌,是國家給予警察的榮譽。現代警察銜級制度起源於西歐。1829年法國和英國相繼創建現代警察組織時,即對警察人員實行了銜級制度。此後,世界各國都相繼實行,逐漸形成世界通行的一種警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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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警部隊在福建沿海舉行大規模專業技能比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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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警察實行警銜制,是中國警察管理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建國初,中國曾醞釀過在人民警察中實行警銜制。1949年12月12日,公安部與財政部發文要在警察機關實行2等6級的警銜制。但由於當時警察隊伍剛剛組建,時機未成熟,而擱置起來。1956年公安部起草了《人民警察條例》和《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當時的政務院全體會議通過後提交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但由於有意見分歧,此項議案被撤了下來。1983年11月,公安部向中共中央及國務院提出了在人民警察中實行警銜制的報告,1984年2月,中共中央總書記胡耀邦主持中共中央書記處會議聽取了公安部的彙報。由於考慮到軍隊尚未實行軍銜制,決定在軍隊實行軍銜制後,再實行警銜制。1988年6月27日,國務院總理辦公會議和9月24日楊尚昆、李鵬、喬石等中央領導聽取公安部彙報後,原則上同意人民警察實行警銜制度,並責成公安部和人事部提出具體方案,報國務院審批。至此,在人民警察中實行警銜制被確定下來。此後,公安部組織起草了《警銜條例》,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提交到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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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呼倫貝爾公安邊防支隊的幹警在草原上苦練騎馬追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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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7月1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並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警銜條例》原名定爲《警階條例》,後正式修改爲《警銜條例》。該條例按照人民警察“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的規定,認爲實行警銜制度的警察應爲目前在編在職的人員,共約130萬人。其中包括: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76萬餘人;公安機關派駐在鐵道、交通、農航、林業等部門的人民警察20餘萬人;司法行政機關勞改、勞教部門的人民警察28萬餘人;國家安全機關的有關人員約3萬人;法院、檢察院的司法警察2萬餘人。除此之外,不屬於人民警察性質的單位和完全不履行人民警察職務的人員,如公安部門和上述機關中的後勤服務人員、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等,均不實行警銜制度。
1992年12月12日,國務院向人民警察授予警銜,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銜。
《警銜條例》規定,警銜的晉升必須經過專門的培訓。
警銜等級的設置情況
警銜等級的設置爲5等13級。1等是總警監、副總警監,由國務院總理批准授予;2等是警監,分3級,1級和2級警監由國務院總理批准授予,3級警監由公安部部長批准授予;3等是警督,分3級,均由公安部部長批准授予;4等是警司,分3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長批准授予;5等是警員,分2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公安部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警司、警員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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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二連邊防檢查站的幹警在執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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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這一方案測算,警監爲0. 26%,警督爲25. 56%,警司爲60. 71%,警員爲13. 17%,比例結構比較合理。
記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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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守在大興安嶺西南麓中蒙邊境線上的武警邊防戰士在零下30多攝氏度的雪窩裏爬冰臥雪守衛邊境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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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9月,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關於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實施辦法》的通知,標誌着評授警銜工作已進入了實施階段。
1992年9月12日,國務院發佈《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
1992年12月12日,國務院向人民警察授予警銜,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銜。
1995年5月16日,國務院發佈了關於修改《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的決定。該決定於同年7月1日起施行。
2000年8月18日,國務院總理朱鎔基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的決定》。該決定於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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