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兩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一乘車人死亡,交通隊認定雙方對事故承擔同等責任,對死者家屬予以賠償。因一車主不同意交通隊調解,拒不賠款,死者的四名家屬將其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審理後,推翻交通隊的責任認定,要求二車主按三七比例進行賠償。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9月的一天晚上,孫某駕駛一輛農用四輪車,被石某駕駛的松花江小客車撞翻,乘車的8人均受傷,其中趙某在送醫院途中死亡。此事故經交通隊認定,孫某與石某均承擔事故同等責任。法院另外查明,農用四輪車系孫某從關某處買的,並沒有辦理過戶手續。
原告訴稱,四名原告爲趙某的直系親屬,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隊認定孫某與石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後經交通隊調解,石某已經賠償完畢。因孫某不同意調解,故趙某的四個家屬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孫某支付趙某死亡賠償金等26萬餘元。
孫某辯稱,此次交通事故他應當負次要責任,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依責任標準賠償。
法院認爲,交警支隊雖對此事故做出認定,但認定結論與法院所查事實不符,故對此不予採信。法院認定,造成此事故是石某橫過公路沒有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故判令其承擔70%的責任。孫某駕車採取措施不力,並違法載人,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故判令其承擔賠償30%的責任。因事故發生後,原告與石某達成協議且已經履行,法院不再考慮,故判決孫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4731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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