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劉雁軍 通訊員晁振源):記者30日獲悉,爲規範境外就業中介活動,維護境外就業人員合法權益,天津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決定自9月1日至15日,對坐落在本市區域內從事境外就業中介服務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執法檢查。檢查的範圍是各類出境就業服務機構和出境就業行爲;檢查的重點是出境就業人員勞動合同和出境人員就業服務協議的簽署和備案情況,因出境就業引發的勞動爭議事件的應急處理情況,以及跨行政區域和委託招聘出境就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據瞭解,《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明確,境外就業中介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未經批准及登記註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境外就業中介活動。境外就業是指中國公民與境外僱主簽訂勞動合同,在境外提供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就業行爲。從事境外就業中介活動應當具備4個條件:符合企業法人設立的條件;具有法律、外語、財會專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員守則;備用金不低於5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境外就業中介機構應當依法從事6項業務:爲中國公民提供境外就業信息、諮詢;接受境外僱主的委託,爲其推薦所需招聘人員;爲境外就業人員進行出境前培訓,並協助其辦理有關職業資格證書公證等手續;協助境外就業人員辦理出境所需要護照、簽證、公證材料、體檢、防疫注射等手續和證件;爲境外就業人員代辦社會保險;協助境外就業人員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等程序維護其合法權益。
境外就業中介機構應當依法履行2項義務:覈查境外僱主的合法開業證明、資信證明、境外僱主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移民部門或者其他有關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員許可證明等有關資料;協助、指導境外就業人員同境外僱主簽訂勞動合同,並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進行確認。勞動合同內容應當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休息休假、食宿條件、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條件以及勞動爭議處理、違約責任等條款。
境外就業中介機構應當依法與境外就業人員簽訂境外就業中介服務協議書。協議書應當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服務項目、收費標準、違約責任、賠償條款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境外就業中介機構不得以承包、轉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經批准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開展境外就業中介活動。境外就業中介機構不得組織非法出入境,不得組織中國公民到境外從事中國法律所禁止的違法犯罪活動。發佈有關境外就業中介服務廣告,發佈前必須經中介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無批准文件的,不得發佈。
境外就業中介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合法證照、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名稱和監督電話等,並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擅自從事境外就業中介活動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取締、沒收其經營物品和違法所得。因非法從事境外就業中介活動,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負責人強調,在這次專項執法檢查活動中,爲了維護出境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對於從事境外就業中介機構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將依法查處。對境外就業中介機構違反《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提供虛假材料騙領許可證的;以承包、轉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經批准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開展境外就業中介活動的;拒不履行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義務的;不與其服務對象簽訂境外就業中介服務協議書的;逾期未補足備用金而開展境外就業中介業務的;違反本規定,嚴重損害境外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另外,對於違反《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未將境外就業中介服務協議書和勞動合同備案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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