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爲家中有汽車而未被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爲此,趙先生將海淀區民政局告上了法庭。昨天,海淀法院正式受理了該案。
據瞭解,該案是本市首例因沒有被批准享受低保待遇而起訴民政局的行政案件。
趙先生訴稱,自己因三起經濟官司被法院判令支付他人17萬元,在執行期間自己失去工作,生活困難,並且目前沒有生活來源。趙先生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的規定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2006年6月2日,海淀區以趙先生擁有自己出資購買的汽車爲由,對趙先生作出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通知。
趙先生認爲,按政府文件規定能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標準是收入,有無汽車不能獨立作爲享受低保的衡量標準,自己現無收入來源,符合享受城市低保的標準。
被告說法
今天上午,海淀區民政局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沒有批准趙先生的低保申請是依據《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細則》的規定。
該細則規定:“家庭中雖無從業人員,但生活來源有其它渠道,且日常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於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擁有自己出資購買的汽車、摩托車、手機等非生活必需高檔消費品;安排子女擇校或者在民辦、私立學校就讀及飼養高級觀賞寵物等的城市居民”不屬於低保人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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