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教育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健康保險管理辦法……
9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正式施行,涉及教育、環境、安全、保險等領域,將對我國經濟社會生活產生廣泛影響。
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
五方面調整確保孩子受教育權利
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將於9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的法律首次明確義務教育免收學雜費。
義務教育法在以下5個方面作出調整:一是以法律形式保障義務教育經費投入。二是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三是學校亂收費主管人員將受罰,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四是明確實施素質教育。五是保障校園安全寫進法律。
醫院感染管理辦法
一次性醫療器械不得重複使用
衛生部頒佈的醫院感染管理辦法9月1日起施行。辦法強調,一次性醫療器械不得重複使用。辦法規定醫療機構應按照消毒管理辦法,嚴格執行醫療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術規範,進入人體組織、無菌器官的醫療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須達到滅菌水平;接觸皮膚、黏膜的醫療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須達到消毒水平;各種用於注射、穿刺、採血等有創操作的醫療器具必須一用一滅菌。醫療機構使用的消毒藥械、一次性醫療器械和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列入工程概算
爲了確保補償補助制度落到實處,條例規定,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列入工程概算。搬遷費以及移民個人房屋和附屬建築物、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青苗、農副業設施等個人財產補償費,由移民區縣級人民政府直接全額兌付給移民。
條例明確,侵佔、截留、挪用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責令退賠,並處侵佔、截留、挪用資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生態工業園區標準
我國首次設立準則
環保總局首次頒佈的生態工業園區標準規定,9月1日起,生態工業園區依照三項標準進行建設、管理和驗收。這三項標準是《綜合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試行)》《行業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試行)》《靜脈產業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試行)》。並對生態工業園區提出基本要求: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制度及各項政策要得到有效執行,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態破壞事件;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園區內企業污染物達標排放,排放總量不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等。
對外援助物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援外物資項目嚴禁弄虛作假
商務部頒佈的對外援助物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嚴禁有關部門和企業在參與援外物資項目過程中弄虛作假。辦法指出,商務部將制定和發佈對外援助物資供貨指導目錄,並對指導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和每年一次的複覈調整。受援方和商務部有關部門可分別根據指導目錄提出物資供貨要求、確定供貨清單。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爆炸物品未經許可不得生產流通
條例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從事爆破作業。
條例規定,國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對民用爆炸物品實行標識管理,並監控其流向。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和爆破作業單位應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如實將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三年內嚴重失信者禁購上市公司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出現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於持續狀態,或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爲或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爲,以及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爲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測繪成果管理條例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不得擅自公佈
測繪成果管理條例明確,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涉及到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國家尊嚴,國家對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實行統一審覈與公佈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佈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未定名野生動植物禁止出口
條例規定,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新發現並有重要價值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及國務院或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禁止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
返還型健康險被叫停
根據保監會頒佈的我國首部規範商業健康保險業務的部門規章———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目前市場上比較常見的返還型健康險被叫停。辦法明確,9月1日以後上市的醫療保險、疾病保險新產品,不再含有生存給付責任。
辦法規定,長期健康保險中的疾病保險產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險責任,但死亡給付金額不得高於疾病最高給付金額。保險公司應尊重被保險人接受合理醫療服務的權利。
國家對境外投資保險類企業設立門檻
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管理辦法和非保險機構投資境外保險類企業管理辦法,對保險公司和非保險機構境外投資設立保險類企業的活動予以規範。
對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的,規定該保險公司應具備“開業兩年以上”“上年末總資產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外匯資金不低於1500萬美元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等條件。對非保險機構申請投資境外保險類企業的,規定其應當具備“具有合法的外匯資金來源”“經營穩定,財務狀況良好”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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