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日前報道的“暴力轟趕房屋承租人”一案,昨天,由河西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涉案七名被告人分別因尋釁滋事罪、窩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五年不等。
法院經審理查明,去年6月間,被告人張某將位於本市和平區的一家足療館的經營權轉包給向某,期限一年。其間,因向某欠交其租金,且該處房屋即將拆遷,張某爲獲得拆遷補償款而急於將向某逐出此處。爲此,今年2月20日16時許,張某糾集被告人王某、王某某、韓某、賈某、姚某(在逃)分乘張某、賈某駕駛的兩輛汽車至向某經營的足療店。到達後,賈某進屋揪住向某頭髮,張某對向某拳打腳踢,並將其拉倒在地,威逼其搬離此處。張某又持自行車鏈鎖、韓某持墩布把夥同王某某、王某等人對工作人員周某等四人進行毆打,致使周某眼部受輕傷。大鬧足療店後,張某見向某仍沒有搬離的意思,於是三天後再次糾集上述五人及郭某、楊某(二人在逃)等人至河西區西樓向某與他人經營的另一家足療店,賈某在外等候接應,張某、王某某、王某、郭某、韓某進店以暴力威嚇,再次逼迫向某承諾從張某租與其的房屋內搬離。其間,王某用彈簧刀將店主的朋友樑某右胸肋緣下腹外側捅致輕微傷。後公安機關將上述七名被告人全部抓獲歸案。
根據上述犯罪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四年,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處被告人韓某有期徒刑二年,判處被告人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窩藏罪判處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同時以尋釁滋事罪及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王某實行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