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年僅3歲的小敏(化名)父母感情破裂,雙方協議離婚。爲了保障小敏日後的生活和學習,由居委會出面協調,要求小敏父母建立一個離婚撫養基金,用來支付小敏18週歲前的全部生活、學習支出。昨天,在民政局,小敏的父母張先生和戴女士在辦理協議離婚的同時,正式爲女兒小敏建立了離婚撫養基金。
張先生和戴女士於2002年7月結婚,第二年女兒小敏出生。婚後,張先生和戴女士共同經營一家服裝店,隨後共同購置了一套商品房。因生活中兩人性格不合,雙方協議離婚。據瞭解,兩人共同擁有的服裝店總價值80萬元,婚後購買的房屋目前市場價60萬元,兩人約定,孩子跟母親生活,房屋歸戴女士所有。服裝店長期都是由張先生經營,所以歸在他名下。
在小敏的撫養費問題上,雙方發生了分歧。張先生願意每月向戴女士支付撫養費1000元,直至女兒18週歲,而戴女士擔心這期間時間太長,離婚後張先生會逐漸不履行承諾,遂提出一次性付清撫養費,但張先生不同意這項提議。
後經居委會協調,兩人達成協議,爲孩子建立一個離婚撫養基金,張先生將小敏的撫養費18萬元一次性存到兩人均認可的賬戶,戶名爲小敏的名字,存摺放在戴女士手中,密碼則由張先生掌握。每月30日,兩人共同到銀行取出下個月的撫養費。
專家說法:應和諧處理子女撫養事宜
天關律師事務所李憲凱離婚後子女撫養基金是指父母雙方或一方在離婚後,出於對子女撫養的考慮,自願從一方或雙方的財產中拿出一部分財物,在雙方的共同監管之下,指定用於子女生活、醫療、教育等方面支出的財產形式。但子女撫養基金在實際操作中並非像其概念一樣簡單,處理不當,往往也會引起爭議甚至訴訟糾紛。
天津市家庭研究會專家張其博對撫養基金如何進行監管是父母雙方最擔心的問題。一般情況下監管分爲兩種,第一種是父母一方出資後,雙方委託律師或其他雙方均予以信任的第三方掌管資金,第三方對於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後果由委託人雙方進行承擔。這種方法一般用於資金數額較爲龐大,一方出資後,擔心另一方擅自使用該筆資金的情況;第二種是父母一方出資後,將該筆資金存入指定的銀行,並約定只有雙方或雙方的代理人均到場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支取的情況。
事實上,不論哪種支付方式,都不是子女撫養費的最好支付方式。我認爲,離異後的父母雙方沒有信任危機,互諒互讓,相互理解,多一些寬容,才能和諧地處理好子女撫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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