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令引發大討論
一個月前的一天,總經理助理於廣輝正在車間外巡視,突然聽到車間裏傳來“嗤——”的聲音,他猜測準是哪個蒸汽的墊子被沖掉了。他的念頭還沒有轉彎,聲音就變大了,緊跟着是驚天動地的爆炸聲,一場數十人傷亡的災難在頃刻間發生了。爆炸過後的江蘇省鹽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其主廠房已經被炸得七零八落,只剩下了一個框架。
這是轟動江蘇全省甚至全國的災難事件。據報道,事故發生後得到有關部門的相當重視,很快組織成立了專案小組,立案、調查、定性。悲劇發生後僅僅兩天,當地政府和企業就做出了對22名死者的賠償決定。
然而,事情發展有點出乎意料。社會關注的焦點轉到了一紙禁令上。坊間傳出,政府在處理事故時曾下了這樣一道命令:“律師不得介入事故的處理,否則,將受停業思過的處理”。
8月24日,《江南時報》來函照登欄目刊發了署名南京律師鄭義的來信,信中首次披露了禁令的事情。據信中所言,消息來源於江蘇省鹽城市當地的律師。
次日,新浪等門戶網站進行了轉載。媒體評論員單士兵也第一時間發表了評論,認爲政府的這種行政性命令,生硬地堵住了死難者家屬尋求法律救濟的途徑。
單士兵的評論引發一輪轉載熱潮。一時間,這道所謂的政府命令被指稱爲“糊塗的”、“荒唐的”、“拋棄了公平與正義”的。
疑政府爲了規避責任
單士兵爲此得出一個最簡單的道理:不論怎樣賠償,都無法真正安撫死難者家屬受傷的心靈。也正因這樣,他認爲在對事故的處理中,不論是具體的賠償數目,還是相關責任的追究,都唯有納入司法的渠道,才更爲理性,更符合正義與公平。
然而,當地政府卻以“律師不得介入”這樣的行政性命令,堵住了死難者家屬尋求法律救濟的途徑。單士兵將這個命令稱爲“聳人聽聞的”。
政府爲什麼要這樣做呢?網友紛紛表示政府應該出面來說明。
國務院安委會關於“7.28”爆炸事故的通報,指明瞭事故發生的原因是:公司擅自低標準進行項目建設,違法試生產,企業違章指揮、違規操作,現場管理混亂等。
單士兵認爲,當地政府拒絕律師介入事故處理,只能說明:一方面,當地政府與企業在事故處理中,可能出現種種不公平不合理的現象;另一方面,律師介入事故處理後,在與相關責任主體的博弈中,由於掌握相應的法律知識,更容易對責任主體形成法律追究,而不僅僅是經濟賠償。也就是說,當地政府是冀望於以“律師不得介入”這樣的方式,來減少利益的受損與進行責任的規避。
這種質疑得到多數人的認同。歐亞嘉華律師事務所的張樹國律師便認爲,政府的行爲不得不令人產生懷疑:在處理的過程中是否存在不公平、見不得人的東西?
政府:命令並不存在
射陽縣政府真的下了這道命令了嗎?如果是真的,那麼其初衷又是什麼呢?
8月29日,《法制早報》記者撥通了鹽城市射陽縣政府的電話。宣傳部新聞科科長兼通訊站站長路先生在電話中對禁令說予以了否定,他說他還是第一次聽說這樣的事情,據他所瞭解政府並沒有下達過這樣的命令。
不過,基於爆炸導致羣體性死亡這樣的事故並非只在射陽縣發生,路站長認爲在處理事故的過程中各省市會有不同的方式。氟源事故涉及到20多個家庭,如果每個家庭都聘請一個律師來追究這個事情,來追究責任,有可能搞得很亂。因此,在國家安檢局牽頭,江蘇省安檢局、鹽城市安檢局主導處理的過程中,也存在省市安檢局有一定的指導方針的可能。
本着謹慎的原則,路站長表示再跟政府有關部門領導覈實一下。8月30日下午,路站長打來電話說,覈實的結果是政府有關文件中沒有相關的表示,參與處理事故的領導口頭上也沒有下達過類似的命令,禁令說純粹是空穴來風。
路站長還表示,政府和當地的社會保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作出迅速處理是應該的,這一點不應該引起任何質疑。
事故處理律師理應參與
儘管政府方面言之鑿鑿地表示,他們並沒有頒佈過所謂“律師不得介入”的禁令,但並不能平息因此引發的討論。在這次討論中,政府的行爲成爲衆矢之的,責難聲四起。此外,關於律師的話題也因此得於升級。
單士兵認爲,法律作爲一種國家強制力量保障社會生活條件的方式或工具,它是社會目的的實現途徑,是對人們之間的利益進行平衡,防止社會陷入混亂的最重要最根本的手段。而“律師不得介入”,必然造成法律的缺位,使事故處理完全陷入到人治的框架下,這樣反而更容易造成社會矛盾的激化,不利於社會的穩定。
那麼,在災難事故的處理中,律師到底應扮演什麼角色呢?中間人?局外人?還是……調查表明,大多數人都贊同,律師應以代理人的身份參與其中。
張樹國律師說:“律師是依法維護當事人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同時,律師還起着制衡法律實施的作用,也就是通過律師的代理活動,可以簡化或者是減少甚至避免矛盾的產生。”
在當年轟動一時的廣西南丹礦難事件以及柳州公交車翻車事件中,涉及的都是幾十條人命的賠償問題,張樹國律師在兩次事故中都作爲受害人家屬委託的代理人出現,依法維護了當事人的權益,爲受害者家屬爭取到應得的利益。同時成爲這兩起事故受害者家屬代理人的其他律師也盡了律師的本分,推動了事情的順利解決。
鄭義律師認爲,律師的介入,往往保證事情得以依法處理。律師是法制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法制社會的建設者。切勿爲了政府部門和涉案企業的一己之利,把律師排除在事故處理的職責之外,否則,既不利於維護受害者權益,也不利於從法律上追究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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