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版《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已經開始實施。根據該規定,公安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和針對個人2000元以上罰款或者針對單位萬元以上罰款等處罰決定之前,違法嫌疑人可要求舉行聽證。公安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公安部公佈治安處罰執行程序規定
昨天,記者從公安部獲悉,修訂版《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已經開始實施。該程序規定明確,刑訊逼供的證據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另外對行爲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公安人員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該規定還對孕婦和老人給予了一定照顧,這些人違法只下處罰決定但不執行拘留。
個人被罰兩千可要求聽證根據修訂後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公安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和針對個人2000元以上罰款或者針對單位萬元以上罰款等處罰決定之前,違法嫌疑人可要求舉行聽證。
公安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根據這一規定,聽證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組織實施。公安機關內設機構依法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由該機構非本案調查人員組織聽證。公安機關不得因違法嫌疑人提出聽證要求而加重處罰。
●傳喚不得超過8小時
爲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一步規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公安部對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修訂後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已於今年8月24日頒佈施行。
《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並明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同時,將傳喚時間限定在8小時以內。該規定提出,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案情複雜,違法行爲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按照這一規定,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非經強制傳喚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進行訊問。辦案人民警察也不得向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對案件的看法。
●對於醉漢禁用手銬腳鐐
按照該規定,違法嫌疑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之時,公安人員可以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屬單位或者家屬將其領回看管。對行爲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進行約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
爲保護醉酒人的權利,該規定明確表示,警方在約束醉漢的過程中,應當注意監護。確認醉酒人酒醒後,應當立即解除約束,並進行詢問。約束時間不計算在詢問查證時間內。
●孕婦違法只下罰單不拘留
該規定對孕婦和未成年人“網開一面”。根據該規定,四類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公安機關應當作出處罰決定,但不送達拘留所執行。
這四類人包括:70週歲以上的老人;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婦女;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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