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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賄賂224萬餘元,案發後夫妻二人被扣押贓款達370萬元。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5日對江西省出版集團公司原黨委書記兼董事長、江西省出版總社社長(正廳級)許志銳及其妻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許志銳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趙贛華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7年至2005年11月,許志銳利用其在江西省新聞出版局、江西省出版集團公司、江西省出版總社擔任副局長、黨委書記、副總經理、副董事長、董事長、總經理、副社長、社長的職務之便,單獨或夥同其妻趙贛華、其情婦孫雪紅非法收受賄賂172.1萬元人民幣、58200美元、1500歐元、4萬港幣,上述款項共摺合人民幣224.04萬元,並分別在購買設備、人事安排、工程建設等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
此外,趙贛華除夥同其夫許志銳共同受賄70萬元人民幣外,還於2001年至2005年期間單獨利用其擔任江西省地方稅務局徵收管理處副處長,分管發票工作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回扣、“好處費”共計53.3萬元人民幣。
案發後,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扣押許志銳、趙贛華夫妻贓款人民幣3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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