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地方幹部申報個人事項,祕書代爲報告,有的甚至辦公室人員代爲領導申報,並且還蓋上政府公章”
8月29日,胡錦濤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研究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等問題。雖然這次會後只播發了一條消息,具體內容並未公佈,但還是立即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
有媒體認爲,最高層研究《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體現了中央從嚴治黨、對黨員領導幹部加強監督管理的決心。
“官員報告個人事項值得期待!”中央黨校專家葉篤初向《瞭望東方週刊》表示。
相當範圍內報告不實
早在199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就印發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要求將工資,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及講學、寫作、審稿等勞務所得納入領導幹部申報範圍。
“這在當時也曾引起了不小的轟動,但是在具體操作上卻失控,有的地方幹部申報個人事項,祕書代爲報告,有的甚至辦公室人員代爲領導申報,並且還蓋上政府公章。”葉篤初認爲在當時市場經濟初期,有些黨員幹部並沒有認識到其中的重要性。
兩年後,中央就領導幹部個人事項再次做出規定。
1997年1月31日,經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這次規定事項要求領導幹部報告本人、配偶、子女在房產、出國、婚喪喜慶、經營企業、違法犯罪等六方面重大事項的情況。
“1997年的規定擴大了領導幹部報告個人事項的範圍,對事項的內容也進行了補充。但是缺乏監督機制,另外黨員幹部在自覺性方面缺乏完備的思想基礎,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出現空當,無法覈實申報的真實情況,缺乏操作性。”葉篤初說。
“隨着形勢的發展,該項規定在申報內容和執行環節方面存在漏洞開始顯現,一些領導幹部在個人重大事項上屢屢出現腐敗問題。報告不實的情況在相當範圍內存在,決非是極個別現象。”葉篤初向《瞭望東方週刊》表示。
“97年的《規定》,主要是根據上世紀90年代中期中國經濟、政治和社會發展情況,尤其是當時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制定的。如今已過近10個年頭,中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又有了長足的發展,經濟、政治和社會生活尤其是反腐敗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面臨新的形勢,1997年的《規定》已不能滿足現實的需要。”中央黨校教授王長江認爲。
今年以來,中央相繼出臺文件,規範黨員幹部的行爲。
2006年2月2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關於黨員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認真遵照執行。
2006年8月6日,中央出臺了三個法規文件,即《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工作規定》、《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暫行規定》,針對幹部管理中存在的缺漏和不足,提出了強有力的、創新性的政策措施。
8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監督法》,以及十六屆六中全會逐步臨近,葉篤初認爲這些都是新的報告制度出臺的背景,體現了中央的憂患意識,因爲只有加強領導幹部的自身約束力,才能促進社會和諧。
新規定重點鎖定省部級
有關新規定的具體內容目前尚未公佈,但中共中央黨校教授葉篤初在接受《瞭望東方週刊》採訪時表示,“新規定出臺不會很晚。”
“新規定將比1997年實施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更有操作性,重點可能會鎖定省部級領導幹部和國有大型企業的負責人。”葉篤初分析認爲。
中央黨校教授李明認爲這次中央雖然沒有公開《規定》中的具體內容,但是“明確需要報告的事項,確定受理報告的機關,完善報告程序,強化監督檢查,使這項制度更加切合實際,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等表態都清晰地表明,中央必然要讓這一《規定》在實際操作中發揮作用。
“此次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對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再次進行研究,將必然會對現行申報制度進行修改,以適應國家社會的快速發展對我黨執政能力的考驗。”李明表示。
制度反腐進入開展階段
現行的“報告”制度一般要求領導幹部的個人事項要向各自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同時報上級人事部門備案。這樣就形成了被監督的領導者,同時又是監督他的同級紀檢、監察機構的頂頭上司,其效果自然就可想而知。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黨建專家于敏認爲,新規定不但應該具有可操作性,而且應當在監督機制方面進行完善。
葉篤初也認爲,除了可操作性需要完善外,在報告的真實性上也需要加強,制定更加嚴密的程序。在未來修改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葉篤初建議可以規定領導幹部除向有關組織報告外,還應當向公衆報告,具體由接受報告的組織定期向公衆公開。
有專家認爲,中央再次研究修改官員報告個人事項,也是反腐敗的現實需要。葉篤初認爲,此次的《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的推出,制度反腐已進入開展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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