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指定機構中國經濟信息社與日本時事社19日在北京簽署了新聞信息代理協議。至此,日本時事社成爲《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佈新聞信息管理辦法》發佈後與中國經濟信息社簽署代理協議的第一家外國通訊社。
中國經濟信息社副社長樑相斌與日本時事社中國總局局長服部健司就新聞信息代理交換了意見,在達成共識的基礎上籤署了協議。樑相斌表示,中國經濟信息社將以開放的心態和服務的態度,本着“相互尊重、平等協商、互惠互利”的原則爲時事社提供周到細緻的服務,也爲其在中國境內的用戶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務。他同時表示,中國經濟信息社不會通過代理外通社新聞信息產品謀取不當利益,進行不正當競爭。
服部健司表示,時事社非常重視同新華社在新聞信息產品發佈方面的合作。《管理辦法》的出臺有助於外國通訊社的新聞信息產品經由合理合法的渠道提供給其在中國境內的用戶。時事社願意並放心將其新聞信息產品交給新華社指定機構代理,並遵守中國的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在中國境內開展新聞信息發佈業務。
1996年國務院授權新華社歸口管理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佈經濟信息,所有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佈經濟信息都必須向新華社提出申請。2004年6月2 9日,國務院發佈《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412號令),再次授權新華社對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佈新聞信息業務進行審批。新發布的管理辦法是對1 9 9 6年授權的保留和延續,對境外通訊社管理的政策沒有變化。
新華社發佈《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佈新聞信息管理辦法》是履行國務院授權的管理職責,目的是規範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佈新聞信息和中國國內用戶訂用外國通訊社新聞信息,促進新聞信息健康、有序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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