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日起,《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修訂草案)》將正式施行。該《辦法》的出臺歷時四年,首次將水資源統一管理、地面沉降綜合治理以及水資源和水環境保護三方面內容強化其中。
《辦法》規定,取用地熱水、礦泉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並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量開採地熱水、礦泉水;要求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合理利用水資源,防止地面沉降;加強水功能區劃管理,對污染物排放量超過控制指標的,應當責令排水口門管理單位關閉口門、停止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