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2年10月,丁女士因體內的節育環放置已達9年,到某醫院要求換節育環。經診斷,丁女士原放置的是“T”型環,醫生遂換用“O”型環放入其體內,並叮囑“如有異常隨診”。事後三個月丁女士未覺異常。又過了一段時間,丁女士開始感覺下身不適,隨後漸漸伴有低溫、乏力、性慾消失等症狀。爲此,她不得不半休半工,並拒絕與丈夫同房,夫妻陷入痛苦之中,感情失和,後多次鬧離婚。今年年初,丁女士前往某中醫院就診,經X光檢查後發現,“骨盆腔處可見一‘T’型及‘O’型節育環”。丁女士夫婦對此結果極爲驚訝,在得知丁女士的不良症狀皆是由此引發後,夫妻二人更是氣憤難當,認爲自己的性權利受到侵害,決定要討回公道。針對丁女士夫婦如何維權的問題,法律界人士日前給出了答案。
性權利受侵害能否訴訟解決
對此,天津市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新宇、鄭曉雲解答說,依據我國《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法規,公民只有在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等權利受到侵害時才能索要精神損害賠償。對於性權利受侵害能否索賠,目前還沒有明確規定,但夫妻性生活屬於公民健康權的一部分,應當受法律保護。本案中,丁女士因上述醫院的過失致體內有兩個節育環,從而影響了夫妻間的性生活,導致家庭矛盾,給丁女士帶來極大痛苦。因此,她有權提起訴訟,向醫院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費。
醫院承擔舉證責任
對於丁女士如何在訴訟中舉證的問題,天津外國語學院國際經濟與法學院講師嚴飛行介紹說,本案屬於醫療糾紛侵權案件,依照《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這類案件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具體到本案,丁女士只須提供證據(如化驗單,醫療費收據等)證明自己在某醫院就診事實、某中醫院X光檢查結果、對丁女士生活造成損害之後,舉證責任轉移給院方,因爲與醫療糾紛相關聯關鍵證據掌握在院方,如果院方舉不出證據來證明丁女士所受到損害與醫療方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和醫院方不存在過錯,院方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丈夫可否要求賠償
在丁女士主張性權利,向醫院索賠的同時,其丈夫李先生也作爲原告一併提起訴訟,他認爲自己也是此次事件的直接受害者。對於他的訴求,法院是否會支持呢?
劉新宇、鄭曉雲表示,丁女士因醫院過失導致性慾下降,她與丈夫李先生正常的性生活因此受到影響,李先生也是受害者。醫院對丁女士性權利的侵害,也是對李先生性權利的侵害。丁女士與李先生二人的性權利是一個整體,不是獨立體。所以,如果被告醫院對丁女士的性權利受損作出了賠償,不能理解爲是對丁女士個人的賠償,而是對丁李夫妻二人性權利受損害的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