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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收益絕不能成爲市長的‘零花錢’”,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司長的話至少有兩層含義:一是表明了政府嚴格管理土地出讓收益的決心,二是說明確實有些土地出讓收益成爲市長的“零花錢”。當然,這裏的“零花錢”僅僅是一個比喻,指的是市長無須其他手續就可以直接動用的預算外資金。那麼,市長到底有多少“零花錢”?
這是一個很難回答的問題。因爲市長級別有很大差異,即使是同一級別的市長,由於所任職的地區不同,他們所掌握的“零花錢”也相差甚遠。但是有一點是無疑的:市長們所掌握的“零花錢”絕非小數。在目前國家的財稅體制下,土地出讓收益是城市政府的第二財政來源,普遍佔到城市政府收入的30%—60%,即便是廣州這樣有經濟實力的城市其土地收益也要佔到政府可支配財力的10%—15%。因此,土地出讓收益的總額是驚人的。儘管土地出讓收益不可能都成爲市長的“零花錢”,但是即使只有1%也是一筆龐大的資金!這還不包括通過其他渠道進入市長掌握的“零花錢”。
不管是土地出讓收益,還是其他渠道的資金,從本質上說,市長掌握的“零花錢”都取之於公衆。對一個現代國家來說,任何取之於公衆的資金,都必須納入公衆的監督之下,以真正實現爲納稅人服務的宗旨,這也正是民主財政的真諦。基於民主財政的實質,必然實行“公共預算”,就是用民主、公開、科學的方式掌管這個錢袋子。公共預算至少具有兩方面的作用:一是民衆可以依法瞭解和掌握國家財政收支狀況,管理和監督財政收支活動;二是依法有效管理和監督政府權力。
但是,市長掌握的“零花錢”卻脫離了“公共預算”的約束。這些資金在進入市長掌握的時候缺乏透明的程序,在市長支出時又沒有足夠的監督,有的甚至連人大也不知其詳。其結果必然是市長掌握的“零花錢”不能夠嚴格按財政制度規定支出,而是表現出很大的隨意性,其績效固然可疑,能否真正實現爲納稅人服務的宗旨更是難以衡量。當然,即使在西方國家,市長手中也掌握一些機動資金以應對緊急情況。但是,這些機動資金都置於議會和公衆的監督之下,來源清晰、去向透明,沒有也不可能成爲市長的“零花錢”。
因此,市長的“零花錢”不是不可以有,但是必須納入公衆的監督之下。否則,就不能實行真正的“公共預算”,也不可能解決個別部門和官員亂花錢的問題,無從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更談不上以真正實現爲納稅人服務的宗旨。總之,任何取之於公衆的資金,都必須接受監督,有效地用之於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以滿足人民大衆不可缺少的公共需要。確保民主財政這一本質的實現,既有賴於構建一整套民主化、科學化的收支決策機制和財政資金運行機制,也有賴於建立起一套強有力的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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