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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人士表示,刑事訴訟法再修改,應該注重處理好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係。
刑訴再修改:人權保障與犯罪控制兩大價值目標
在杭州召開的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2006年年會(下稱“年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沈德詠表示,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應當充分彰顯程序正義,兼顧人權保障與犯罪控制兩大價值目標。“這應當成爲我國刑事訴訟法再修改的基本目標”。而加強“權利保障”與“權力制約”應成爲改革和完善我國刑事司法體制的基本價值取向。
沈德詠認爲,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應當注重刑事訴訟客觀規律與現代刑事司法理念的有機統一。“應當在符合控審分離、控辯平等、控辯對抗、審判中立、審判終局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將那些具有普適性的訴訟原理和基本觀念,充分體現到新的刑事訴訟法典中來。”
此前的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朱孝清在出席《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專家建議稿與論證》(下稱“專家建議稿”)首發式時認爲,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必須處理好三個關係: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係;立足中國與借鑑外國的關係;個別突破與整體協調的關係。
專家建議稿的主持人、中國法學會副會長、訴訟法研究會會長陳光中認爲,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必須認真考慮如何加強人權的保障。包括對一般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所有訴訟參與人,特別是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得到充分行使等,我國現行刑訴法在解決上述矛盾方面缺陷之處不少,應在此次刑訴法修改中加以彌補。民訴法研究:探討公益訴訟新使命
對於目前社會公益訴訟的困境問題,在年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姜建初表示,社會公益訴訟是民事訴訟法研究的創新使命。
就公益訴訟制度,此前有不少律師和法學專家一道就此開研討會進行呼籲。對於公益訴訟遭遇的制度困境,有律師向本報記者分析認爲,其主要是因爲《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關於利害相關人的規定,以及缺乏訴訟代表人制度等。
北京市律師協會律師魏汝久認爲,現在很多公益訴訟都是行政機關的職能缺位造成的。他呼籲在關注公益訴訟,尋求理論和制度突破的同時,更應該關注依法行政問題。
全國律協憲法與人權委員會主任吳革認爲:“檢察機關既可以作爲原告提起公益訴訟,也可以作爲‘公訴支持人’支持其他主體提起公益訴訟,這對於我國遏制日益嚴重的國有資產流失、社會公益訴訟無人代理的現象極爲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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