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工作人員漏報、錯報天氣將被追究相應的責任”。昨天下午,上海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三十次會議審議了《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草案)》(修改稿)。
草案修改稿規定,氣象主管機構的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公衆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以及丟失或者毀壞原始氣象探測資料、僞造氣象資料等事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委員建議,應增加對氣象主管部門不作爲的處罰。經研究,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認爲,氣象主管部門的行政行爲應當予以規範,因此建議增加了上述條款。
不過,法制委也表示,法律只追究因玩忽職守錯報、漏報天氣的氣象工作人員的責任,並不會追究因技術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準確預報情況下工作人員的責任。
此外,上月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公衆氣象信息的播發條款時,部分委員質疑15分鐘的播發速度。法制委員會也認爲,災害性氣象預警信息是對社會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時效性較強,儘早告知公衆,便於社會各方儘快採取預防措施,減少可能造成的損失;同時,考慮到媒體播發重要信息的規範,建議條例修改爲“廣播、電視、‘中國上海’門戶網站等媒體收到氣象臺站發佈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後,應當即時播發,最遲不得超過15分鐘。”
公益性氣象服務被擺在氣象工作的首要位置。辦法草案修改稿明確了“氣象臺站應當定時發佈未來48小時的短期氣象預報,每天不少於4次;在主要節日、重大社會公共活動前,應當發佈未來3至7天的中期氣象預報,並根據天氣變化及時予以更新。同時提供分時段、分區域氣象信息以及空氣質量、火險等級等氣象指數的預報服務。訂閱東方早報請登陸東方早報網站或撥打8008208696;優惠多多、實惠多多、資訊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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