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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昨天報道了一起僱工在工作期間猝死,家屬向用人單位索賠的案件。這起案件所涉及到的“工作間猝死”的情況,目前已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在工作節奏越來越快的今天,我們應該將更多的目光投向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上。
“自願加班”休息權難保障
爲了爭取更好的生活,年輕人多給自己一些壓力,多幹些工作,似乎無可厚非。但是現在職場上卻出現一個怪現象———“自願加班”。企業並不提倡加班,但由於分配的工作量在8小時內難以完成,員工因此不得不“自願加班”。在就業競爭激烈的今天,許多就業人員爲了保住工作,常常隱忍企業的這種做法,結果使得“夜以繼日”工作的現象十分普遍。早在1960年,國家就開始推行8小時工作制。1994年和1995年,國家又對周工作時間進行了兩次調整,先是將沿用已久的每週工作48小時改爲44小時,緊接着又縮短爲40小時。然而,目前所出現的“自願加班”情況讓人尷尬。因爲有了無奈的“自願”,用人單位的行爲似乎遊離於合法與守法的邊緣。
對此,天津市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姚燕萍認爲,對於單位而言,依據我國《勞動法》第4章關於“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的相關規定,國家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能超過8小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單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個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個小時。單位給予職工高強度、超負荷的工作,不管是明示要求職工加班,還是默示職工“自願”加班,若造成職工身體損害甚至死亡的,都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工傷認定“過勞死”尚難分責
國內有幾起引人關注的“過勞死”案例:5月28日,深圳華爲公司員工、25歲的胡新宇因病毒性腦炎被診斷死亡。他全身的多個器官在過去的一個月中不斷衰竭。華爲公司的新聞發言人表示,雖然過度勞累與胡新宇死亡不構成直接的因果關係,但確實存在相關性。5月30日,廣州市海珠區一家服裝廠35歲的女工甘紅英死在出租屋裏。醫生診斷她的死亡原因是“猝死”。在此前的三四天時間裏,爲了趕活兒,甘紅英每天都從早上一直工作到次日凌晨。她在這4天裏的工作時間爲54小時25分鐘,累計加班22小時。
“過勞死”日益受到輿論關注,然而,中國現行法律制度中沒有“過勞死”的概念,只有“工傷”的概念。《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那麼,因工作壓力導致的猝死沒有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又該如何認定呢?
本市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潘強介紹說,我國的法定職業病目錄有10大類115種,“過勞死”不在其中。從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可見,如果員工發病或死亡時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或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卻是在48小時之後死亡的,就都不能被認定爲工傷。所以,當出現“過勞死”情況時,判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目前似乎找不到相應的法律依據。
那麼,究竟應當由誰來爲“過勞死”埋單呢?潘強認爲,首先,職工個人應當加強自我保護意識。職工不僅有憲法規定的休息權,而且自身的健康權、生命權也神聖不可侵犯,職工可以在注意自身心理、生理健康調節的同時,適時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要求休假。如果職工放任自己的身體長期疲憊,最後造成“過勞死”的,那麼職工本人也應當對“過勞死”承擔一定的責任。其次,就法院而言,應當本着保護弱者的宗旨,依照公平原則和“過勞死”屬於因工死亡的思路,判決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同時,國家也應當逐步加強相關立法,爭取將“過勞死”納入職業病防控體系,加大對弱勢職工羣體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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