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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流浪女被撞死不能得到賠償嗎?記者昨從麻城市檢察院獲悉,肇事致人死亡、已被判刑的司機張某,將在“十一”之後面臨關於民事訴訟的判決。
今年2月5日晚8時許,位於麻城市福田河鎮境內的106國道上,發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在國道上行走的一名年約50歲的流浪女,被一輛掛安徽牌照的半掛貨車撞倒,當場死亡。事發後,肇事司機停車片刻,見四周無人,便駕車逃逸。
當晚9時,麻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趕至車禍現場。經勘查,發現肇事車輛已沿106國道向河南新縣方向逃竄。當晚11時,麻城民警在新縣交警的協助下,將肇事司機抓捕歸案。
經審查,肇事個體司機張某,47歲,安徽省蚌埠人。當天,他卸貨後,從麻城回安徽,在會車後,因疏忽大意,撞上了正在前面同向行走的流浪女,爲逃避法律制裁,駕車逃逸。
麻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肇事司機張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流浪女無責任。
因不知死者身份,死者屍體一直無人認領。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後,辦案民警依法對事故賠償責任進行了調解,但肇事司機張某以死者系無名氏,無法確定其身份和直系親屬爲由拒絕賠償。無奈之下,辦案民警只好通知麻城市殯儀館將流浪女屍體火化,並在案件偵查終結後,將犯罪嫌疑人張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麻城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爲:犯罪嫌疑人張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不僅應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且還應承擔致人死亡後的民事責任。且流浪女屬弱勢羣體,雖然系無名氏,但人死不能白死,檢察機關遂出面找到當地民政部門,聯手維權。
6月5日,麻城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處張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7月29日,麻城市民政局救助站以原告(無名氏)的身份,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張某賠償無名氏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相關費用18.2385萬元。
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賠償款的保存合理期限可設爲5年,5年內無賠償權利人前來申領,民政部門將扣除必要的喪葬費用後上繳國庫,國家將這筆款項用於以後流浪人員的救助。
8月5日,麻城市人民法院對此案已受理並立案審查。據悉,這是麻城市乃至湖北省首例通過檢察機關依法監督,由政府部門爲無名死亡人員維權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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