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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津工作多年的河北青年任某,過完五一節從老家回津,在火車站附近的報攤上買了一本雜誌,臨走時卻把錢包落在了報攤上。待他回去取時,賣報的年輕人竟向他索要5元錢。爲了拿回錢包,任某掏了5元錢,但是心裏卻很不舒服,認爲賣報人的做法太不道德,向有關方面反映,此事引起法律工作者的關注。那麼,賣報人究竟有沒有權利收這5元錢?拾金不昧者能否要求遺失者給予正當的報酬呢?
保管遺失物構成無因管理
本市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潘強、賈芳認爲,本案中任某將錢包遺落在報攤上,賣報人爲其保管錢包的行爲構成了無因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這是法律對“無因管理”最爲明確的定義。本案中,任某與賣報人之間並無事前約定,更沒有法律規定,因此賣報人沒有義務替任某保管錢包,但賣報人爲了任某的利益主動代爲保管錢包,這種保管的行爲已經構成了無因管理。在無因管理這一法律關係中,管理人即本案的賣報人應當盡適當的保管義務,受益人即本案中的任某應當償還管理人爲管理事務支出的必要費用。
拾得人可否索酬存爭議
但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在我國現有的道德標準下,“拾金應當不昧”,撿到別人的東西應當無償歸還,失主支付一定的費用給拾金者也是出於感激之情。
對此,潘強指出,在2005年7月出臺的物權法草案中明確規定,“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這與民法通則中有關無因管理的規定相輔相成,即如果拾得人對拾得物進行了必要的保管,那麼失主就應當支付必要的保管費用。這一規定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爭議,有人認爲通過立法來對拾金不昧者予以物質上的回報,可以更好地弘揚這一道德風尚,也有人認爲以法律明文規定對拾金不昧者予以獎勵,會大大降低歸還者的道德榮譽感,會使拾金者爲了經濟利益而返還遺失物。
此外,物權法草案中還規定:“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向拾得人支付報酬。”這是對拾得遺失物是否應當獲得報酬的進一步規定。
酬謝標準有待立法確定
那麼,如果拾得人對遺失物予以必要的保管,究竟給予拾得人多少保管費恰當呢?
本市擊水律師事務所徐國強、鄭曉雲律師介紹說,目前的物權法草案對此並沒有具體規定,有人認爲應當按照拾金者實際支出的費用計算,還有人認爲如果遺失物是可以用金錢衡量的,則可以規定一個標準,例如根據保管物價值的百分之二十來確定,至於不能用金錢衡量的物品,如身份證、護照等則很難計算保管費。
目前,頗受關注的物權法草案正在進行審議中,希望對“拾金不昧能否得到回報”這一問題能夠做出一個既符合實際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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