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甘肅省消協公開致函國家民航總局、蘭州鐵路局、甘肅省公路運輸管理局,向退票費這一“霸王條款”開炮,要求改變有關不合理的退票費收取辦法,並要求三大運輸部門在10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甘肅省消協在建議函中稱,在日常生活中,有部分消費者因諸多原因,在購買了車票後不能出行而導致退票,但由此產生的高額退票費引起了消費者的強烈反響。
甘肅省消協認爲,根據2003年1月6日國家物價主管部門出臺的《規範旅客運輸退票費意見》中的規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運輸企業能夠再次發售的退票,原則上不應收取退票費;在最高不得超過20%的前提下,按退票發生的不同時段,合理設置差別退票費率;並參照郵政匯兌和銀行匯款的收費辦法,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退票費的底限和最高限。但是,目前公路、鐵路、民航各部門的退票手續費規定不合理,退與不退,完全由這些部門說了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甘肅省消協祕書長劉興斌說,目前退票存在的問題包括:
一是強制收取,違背了平等協商的原則。客運部門制定收取退票費,不舉行聽證會,不聽取合同對方即消費者的意見,剝奪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平等協商權;
二是退票費太高,違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則,剝奪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作爲客運部門,在延誤或取消航班、車次後,均沒有給消費者支付違約金,但是卻強行收取高額退票費,這種做法顯失公正、公平;
三是唯利是圖,缺少人性化。
消協建議
對能夠再次發售的票不應收取手續費
甘肅省消協向民航總局建議:
對於能夠再次發售的機票,航運部門並沒有受到損失,不應當收取手續費;在航班規定離港24小時以內,2小時以前乘客要求退票的,民航部門應在扣除相應的成本之後,按不同時間段合理收取退票費;旅客在航班的經停地自動中止旅行,該航班未使用的航段票款應予以退還;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在客票的有效期內到原購票地點辦理退票手續,民航部門應在收取適當成本費後予以退還其餘票款。
甘肅省消協向甘肅省公路運輸管理局建議:
對於能夠再次發售的客票,公路運輸部門並沒有受到損失,不應當收取手續費;班車開車前24小時以內,2小時以前旅客要求退票的,客運部門應在扣除相應的成本之後,按不同的時間段合理收取退票費;旅遊客車開車24小時以內按票面額50%收取退票費不合理;退票費應當按票面價款計算至角,而不應該四捨五入。
甘肅省消協向蘭州鐵路局建議:
對於能夠再次發售的客票,鐵路運輸部門並沒有受到損失,不應當收取手續費;開車後旅客在到達目的地之前要求退票的,客運部門應在扣除相應的成本之後,退回剩餘票款。退票費可按區間距離的比例收取;車上售出的車票和改簽的車票也應當可以退票,因爲這些車票均無固定座次,不影響窗口的售票,不會給其造成損失;站臺票不退是不合理的,站臺票不存在退回後無法售出的問題,應當全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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