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市海洋局獲悉,爲了防治和減輕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維護海洋生態平衡,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將從1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加強了對海洋工程建設、運行過程中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現象的監管,細化了有關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措施。
所稱海洋工程,是指以開發、利用、保護、恢復海洋資源爲目的,並且工程主體位於海岸線向海一側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包括:圍填海、海上堤壩工程;人工島、海上和海底物資儲藏設施、跨海橋樑、海底隧道工程;大型海水養殖場、人工魚礁工程;鹽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綜合利用工程;海上娛樂及運動、景觀開發工程等。根據《條例》規定,海洋工程的選址和建設不得影響海洋功能區的環境質量或者損害相鄰海域的功能。
《條例》中明確規定,禁止在經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繁殖場、索餌場和鳥類棲息地進行圍填海活動。建設海洋工程,不得造成領海基點及其周圍環境的侵蝕、淤積和損害,危及領海基點的穩定。進行海上堤壩、跨海橋樑、海上娛樂及運動、景觀開發工程建設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對海岸的侵蝕或者淤積。污水離岸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在實行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的海域,不得超過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從事海水養殖的養殖者,應當採取科學的養殖方式,減少養殖餌料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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