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春組合TWINS在馬來西亞開演唱會時,阿嬌(鍾欣桐)在更衣室裏更衣的過程被“偷拍”,並被登上了香港雜誌《壹本便利》的封面。事情發生後,香港衆多藝人走上街頭遊行,抗議《壹本便利》週刊的偷拍行爲,而很多市民也認爲“偷拍”行爲敗壞了社會風氣,由此引發了新一輪對偷拍行爲的譴責和討論。
“偷拍”照片上網讓人無奈
現如今,在網上,只要你輸入“街頭”、“拍攝”等關鍵字,就可以看到很多標註着攝於“某某街頭”、“某某公交車”或“某地偷拍”等字樣的照片。這些照片中很多都是街頭美女,但其中不乏女性不慎“走光”照和一些男女親暱的畫面。照片中的主人公有不少僅是普通人,並且大都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偷拍的。偷拍來的照片被上傳到網上後,普通人的隱私就成了公開的“祕密”,並且會被越傳越廣。而被拍攝人即使發現了自己的照片遭遇網絡“曝光”,內心十分氣憤,卻很難將照片從網上刪除乾淨,並不得不承擔照片也許會被不當使用的風險。這些照片大多是用手機等電子產品拍攝而成的。拍照手機、針孔攝像機以及各種具備攝錄功能的電子產品的不斷出現,似乎都對“隱私安全”造成衝擊。那麼,偷拍行爲是否能用法律規制?從公衆人物到普通人,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呢?
偷拍“私人領域”侵害隱私
本市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麗芳介紹說,偷拍是指未經他人同意,以祕密方式進行拍攝他人的行爲。王麗芳認爲,一般情況下,對於公共場合的人物、事件人人都可以拍攝,不涉及法律和道德問題。而對於私人領域的人物和事件,偷拍行爲至少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爲。如果偷拍者將偷拍的他人私人領域的照片僅僅用於學習、研究乃至個人收藏,其行爲只可能受到道德譴責。但是,如果偷拍者將這些照片用於公開發表,無論是否牟取利益,其行爲都構成了對他人隱私權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通過的《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了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稱“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所以,違背社會公德將偷拍來的他人私生活的照片用於公開發表,侵害了他人隱私權等合法權益。這是一種對被偷拍者民事權利的侵害。而從刑法角度來說,雖然目前我國刑事法律中沒有對偷拍行爲的直接規定,但是,如果由於公開發表他人私人領域的偷拍照,給被偷拍者的名譽造成嚴重損害、達到情節嚴重程度的,該偷拍行爲將可能觸犯《刑法》中的其他罪名,如侮辱罪。
遭遇“偷拍”三種手段維權
無論是作爲公衆人物還是普通個體,如果遭遇“偷拍”,將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本市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潘強介紹說,維權方式可以分爲三種:如果在被偷拍時及時發現了對方的偷拍行爲,被偷拍者可以當即要求偷拍者銷燬照片,並賠禮道歉;如果偷拍者將偷拍來的照片公開發表,對被偷拍者的名譽權、肖像權等造成損害,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偷拍者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承擔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如果偷拍者在處理被偷拍來的照片時有不當行爲,對被偷拍者名譽權的侵害達到非常嚴重的程度,被偷拍者還可以向司法部門提出控告,要求偷拍者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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