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全文播發的《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中指出,要建設服務型政府,強化各級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決定》中寫到,爲人民服務是各級政府的神聖職責和全體公務員的基本準則。按照轉變職能、權責一致、強化服務、改進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優化機構設置,更加註重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決定》中還指出,各級政府要以發展社會事業和解決民生問題爲重點,優化公共資源配置,注重向農村、基層、欠發達地區傾斜,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創新公共服務體制,改進公共服務方式,加強公共設施建設。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減少和規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辦事程序,創新管理制度,爲羣衆和基層提供方便快捷優質服務。推行政務公開,加快電子政務建設,推進公共服務信息化,及時發佈公共信息,爲羣衆生活和參與經濟社會活動創造便利條件。完善公共服務政策體系,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增強政府公信力。推進政事分開,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加強市場監管,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
《決定》還特別提出,各級政府要在服務中實施管理,在管理中體現服務。
《決定》於2006年10月11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
《決定》全文約1.6萬字,共分八個部分,分別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原則;堅持協調發展,加強社會事業建設;加強制度建設,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建設和諧文化,鞏固社會和諧的思想道德基礎;完善社會管理,保持社會安定有序;激發社會活力,增進社會團結和睦;加強黨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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