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浴池老闆因經營不善而容留婦女賣淫。其間,該老闆對賣淫女採取了近乎軍事化的管理。日前,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以組織賣淫罪一審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
2004年年底,被告人胡某承租了坐落於紅橋區的一個浴池,經營洗浴生意。因經營不善,胡某產生了“組織婦女在浴池內賣淫,從中牟利”的想法。後來,胡某通過他人介紹及賣淫女自薦等方式,容留多名賣淫婦女在浴池內從事賣淫活動。
胡某對賣淫女的管理非常嚴格,不僅爲她們統一安排食宿,統一管理嫖資,而且還規定賣淫的價格和分成比例,還對賣淫嫖娼的時間進行控制。
爲方便嫖客,胡某將浴池內的三個小單間變相設置爲賣淫場所。2006年3月27日15時許,被告人胡某應三名嫖客的要求,安排三名賣淫婦女在浴池小單間內進行賣淫嫖娼活動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據悉,三名嫖客和三名賣淫女已被收教。
賣淫女供述
三名賣淫婦女在被抓獲後供認,她們在胡某經營的浴池從事賣淫活動。其間,胡某指定浴池內的三個小單間作爲賣淫場所,並統一爲她們提供食宿,統一管理嫖資並負責給賣淫女分成。胡某規定賣淫的價格爲每次100元,賣淫女不得隨意更改,並控制賣淫嫖娼的時間爲30分鐘,超出時間要增加費用。
嫖客供述
三名嫖客供述,當時一名嫖客請另兩位嫖客到浴池洗澡。請客的人告知胡某來了兩個朋友,讓胡某給安排一下,並詢問是否有“大保健”(賣淫嫖娼)。胡某表示,有賣淫女,並告知價格爲100元。三嫖客先去洗澡,當三人在大單間休息時,一個女人帶着三名女服務員進來與他們聊天,並給他們做按摩。之後,有人催促嫖客趕快做“大保健”,三名女服務員就和嫖客分別進入浴池內的小單間進行賣淫嫖娼活動。隨後,民警趕到將六人當場抓獲。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胡某以牟利爲目的,採用容留的手段,組織管理多名婦女從事賣淫活動,嚴重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其行爲已構成組織賣淫罪。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確認。鑑於被告人胡某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積極繳納罰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在量刑時可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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