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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人民論壇》報道,縣委書記“集權度”較高,已是不爭的事實。可以肯定,制度一旦把權力集中在一個人的手中,即使他的人性再完美,即使他的免疫力再強,也難免會有被攻陷的可能。那麼,由誰來監督縣委書記?是人大監督縣委書記嗎?
有關專家說,在理論上,人大監督主要是指作爲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對由其所產生的“一府二院”的監督。況且,在現實生活中,縣委書記兼任人大主任的狀況普遍存在。有評論指出,目前,某些黨代會不能有效發揮作用,而同級的紀委監察機關,在縣委書記的領導之下,又怎敢實施監督呢?至於上級黨委、紀委和媒體監督,機會少而且成本高。對此,有關人士將其概括爲“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弱、下級監督太難”。
權力和責任應該是一一對應的,當下級或同級幹部的切身利益爲一把手掌握時,他們不可能行使真正意義上的監督。要他們擔負起監督一把手的責任,未免有些不切實際。與其說潛規則掏空了監督機制,不如說缺乏獨立的監督機制造成了潛規則的流行。
縣委書記一方面手握重權,一方面又缺乏必要的監督,他的權力沒有看得見的界限,這樣一來,一旦權力的真空形成,腐敗問題就會頻發!
有關專家指出,真正滋生縣委書記這一羣體腐敗的“黑色土壤”,是至今仍在延續自上而下的幹部委任制度。多年來,對各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的任命,一直採取的是自上而下的考察任免制,換屆選舉前將擬任命的幹部委派下去,組織部門還要出面做代表的工作,保證其當選。儘管也走了考察、評議、選舉等程序,但黨員代表或人民代表對其任免沒有實質性的決定權。爲了樹立上級組織的權威性,上級黨委經常在任期中對下級主要領導進行調整,這樣做的結果是:官員只對上負責,只要做出讓上級看得見的政績,把上級主要領導巴結好、收買好,就可以繼續升官。於是賣官鬻爵的土壤就產生了,“他賣官斂財、我送錢升官”的潛規則就形成了。
專家說,縣委書記賣官問題的集中凸顯,呼喚我們加快中國民主政治進程,呼喚我們加速幹部管理、政治體制改革的步伐。科學分權強化監督
加強對縣委書記的監督,已是一件刻不容緩的事情。有關專家認爲,要對縣委書記這個崗位進行適當、科學地“分權”和強化監督。其具體措施是:
認真貫徹落實黨內監督機制。早在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就頒發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一次以黨內法規形式對黨內監督重點、途徑和辦法等重大問題作出全面規定,明確提出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各級領導機關、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的主要負責人。同年,中共中央頒發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新形勢下黨員各種違紀行爲的處理作出了全面具體的明確規定。落實好這兩個條例,是遏制腐敗的有效方法。
充分發揮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的作用。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努力健全完善黨委內部的議事和決策機制,重點加強黨委全體會議的作用。真正確立黨的代表大會作爲最高決策機構的地位,縣內任何重大決策必須經黨代會充分討論通過,縣委常委會履行黨代會決策的職能,定期向黨代會作工作報告。“黨代會”通過合法程序有罷免縣委書記的權力。
儘快實施“黨代表常任制”,黨代表有權質詢縣委書記對黨代會決策的執行情況、縣委必須負責地對每一個黨代表的質詢作出答覆。同時要擴大黨代表產生的民主基礎,重視“黨內民意”和黨外羣衆的普遍意願。努力建立健全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的機制,真正讓黨員有行使民主的權利。
不斷健全和完善黨內選舉候選人提名方式,經過民主推薦,把組織提名與黨員提名結合起來。適當擴大差額選舉的比例,逐步擴大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直接選舉的範圍。這樣,買官賣官的現象就能徹底根除。
要切實規範“一把手”權力使用過程,以“票決制”來決定領導幹部任用制度,使“家長制”、“一言堂”失去存在的依託,防止“一把手”個人決定代替集體決定。要擴大基層和人民羣衆的知情權、參與權,暢通人民羣衆表達意願的渠道。儘快在縣一級建立“巡視制度”,加強對縣委書記的監督,及時把不稱職的“一把手”從重要領導崗位上調整下來。做到領導幹部的權力行使到哪裏就監督到哪裏。
專家提出,對於縣區主要官員,要加強有效的制約機制,從而使縣區黨委的權力,不被集中到一人身上。同時,要在黨委、政府、人大之間合理地分配權力。尤其是如何按照憲法的要求,使縣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真正地成爲一級國家權力機關,已成爲構造新式“縣政”的重點。
如此看來,要讓權力腐敗真正絕跡,關鍵之處也無非兩個。一是讓官員們真正迴歸到人民公僕的本色,讓人民真正作爲主人,監督他們,讓他們無利可圖,無法貪,也不敢貪,大大減少其含金量;二是從制度設計上,讓書記無法成爲絕對權威,減少滋生腐敗的土壤。其手段就是要充分發揮民主的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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