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閉幕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爲今後一個時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勾勒了“路徑圖”。實現利益和諧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而利益和諧內容多多,其中,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和諧問題,隨着諸如“強制拆遷”等一些事件的時有發生,正逐步成爲人們關注的熱點。復旦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副會長、孫南申教授指出:目前,要解決的主要矛盾,並不是國家利益與私人利益的衝突問題,而是部門利益、開發商利益與私人利益的衝突問題。
什麼是“公共利益”?雖然目前還沒有明確的界定,但是也並不妨礙對“公共利益”的鑑別。行政公權本是爲公衆謀求“公共利益”的,然而在一些地方“公共利益”卻成了部門利益、商業利益和私人利益的“遮羞布”,卻成了侵害公民利益的招牌和“護身符”。如江蘇的“鐵本事件”,湖南的“嘉禾事件”……近年來媒體披露的這些事件往往都打着一個動人的旗號———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實際上卻是幹着害民的勾當。
爲什麼一些“公共利益”不能真正益民呢?其實,公共利益已被一些人“架空”,變成了利己的假“公共利益”。如一些地方政府部門污染環境坑害百姓,借的是發展地方經濟招商引資之名,真正目的是打造升遷政績,所以纔不惜一切代價。甚至一些官員只爲自己或個別利益集團謀利,原本就沒有把公共利益放在心上,只是借公共利益遮擋見不得陽光的行爲而已。公共利益已成了一些人的“遮羞布”。
爲什麼私人利益能夠假公共利益而行呢?這不能不說是由我們的決策慣於暗箱操作而造成的。一個決策是否是利爲民所謀,應該由公衆說了算,事實上地方政府決策不是先通過網絡、媒體、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方式,徵求和聽取相應社會共同體的意見,看他們同不同意、高不高興,而是以符合自己的利益、以自己高興爲原則。再加上一些地方“一把手”專權專斷,“我說好就好”“我說行就行”,所以才經常出些擾民、坑民的事件。
公共利益只能服務於公衆,正如“情爲民所繫、權爲民所用、利爲民所謀”一樣,絕不能只服務於私利,更不能把公共利益變成謀私的“遮羞布”。無論是法律法規,還是制度安排,都應該爲公共利益“保駕護航”。特別是公共利益的主要實施和保護者———政府、官員,必須要樹立公共利益只能服務於公衆的理念。另外在法律法規和制度安排方面必須要給政府和官員套上“緊箍咒”,以保證公共利益服務於公衆。
社會和諧首先應是利益和諧,公共利益不能變質,更不能變成謀私的“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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