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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店將一野狗拴在後院,食客上前逗玩時不幸被狗咬傷。飯店是否應當賠償?在該問題上,食客與飯店爭執不休。昨天,河東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認定飯店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向食客董某支付各項賠償金1600餘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劉某是本市河東區某酒家個體工商業主。2006年4月28日,該酒家員工閆某收撿一條野狗拴養在酒家後院,被告得知後未予制止,也未對該狗辦理準養登記手續。2006年5月3日中午,原告與同事三人在該酒家就餐,其間原告在該酒家後院廁所小便後,返回時對用鐵鏈拴養後院的野狗用手拍打、用腳踢打,該狗被逗怒後將原告咬傷。後經治療,原告傷口已痊癒。2006年8月,市公安局河東分局作出《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以查明的“某酒家後院內的犬將食客董某咬傷,經查該犬系無證養犬,民警將該犬送留檢所”事實,決定給予劉某行政罰款200元,沒收其犬的處罰。被告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此,原告董某認爲,被告某酒家未對其飼養的野狗盡到看管義務,應賠償他的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7千餘元。而被告某酒家則對上述要求予以拒絕,稱原告董某受到的傷害完全是其自身過錯造成的,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爲,被告允許其員工收撿野狗飼養,雖系用鐵鏈拴在後院,但此後院系允許顧客活動的範圍,被告應預見到所飼養動物可能對顧客造成損害以及個別就餐者不規範行爲,可能導致發生的不良後果。本案糾紛的發生及原告被咬傷後未予及時救治,應當認爲被告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但原告對被告飼養的動物的挑逗行爲,應確認其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應自負50%的民事責任。關於精神撫慰金的請求,因原告雖被咬傷,但未造成嚴重後果,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