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賄賂”的內容被明文規定爲“不正當好處”。
●我國刑法則將“賄賂”的內容直接限定爲“財物”,把財物之外的利益排除在賄賂內容之外。
●性賄賂也有行賄受賄之說,安惠君即爲受賄,蔣豔萍則爲行賄。
●有人戲稱,歷史上四大美女中,西施、貂蟬也有性賄賂嫌疑。
●反對性賄賂入罪的人士認爲:性賄賂入罪“內涵不確定,缺乏可操作性,定罪量刑都有困難”。但支持入罪者則認爲,性賄賂已經成爲社會公害,以立法進行制裁的時候已經到來。
全國人大四川代表趙平女士等響應“以德治國、依法治國”的方針,聯署一個《刑法》增設“性賄賂罪”的議案,輿論界反響“空前”。4月回國,與法律界的同仁談及性賄賂入罪,都說難,跟現行法律對賄賂的規定衝突;搞不好還混淆個人隱私、性道德和國家法律的界限。
什麼是現行的規定呢?通俗地說,便是“計贓論罪”。性非贓物,如何定罪?能夠這樣提問,非有高昂的法治意識不行。因爲提問者必須既相信法律不干預道德的神話,又堅持成年公民無妨他人的性行爲純屬道德範疇(因而須豁免刑事責任),還要覺悟到法治時代道德多元的大趨勢(所以國家不得強行統一道德標準)。
《刑法》堅持計贓論罪、賄賂限於財物,是兩害取其輕的選擇。
法治的威力,不在對違法犯罪的嚴懲,而在勸人相信,那由法律的意象和分類構築的世界乃是他能夠擁有的唯一合理的生活世界(康特爾)。一個性賄賂幾成慣例而不治罪的世界,在當代中國,肯定是沒有多少人嚮往的。乍一看,《刑法》似乎犯了法治的大忌。但是,假如人們相信社會上還不可避免地存在嚴重的司法腐敗,而性賄賂入罪可能擴大腐敗的疆域,那麼賄賂限於財物的定義,性賄賂純屬道德範疇的解說,便仍有可能築起人們無法拒絕的唯一合理的生活世界。——摘自著名學者馮象先生《政法筆記》
6年前,在江蘇常州召開了一場“刑法學研討會”。一位與會者金衛東向會議遞交了一份厚厚的論文《應設立“性賄賂罪”》。
沒有人太注意這份論文,因爲作者金衛東當時只是一名刑法學的碩士研究生。
但當這份論文公諸於世後,馬上一石激起千層浪,竟成爲一場可謂全民參加的大討論:性賄賂是不是犯罪?通過網評數量來看,至今參加到這場討論中來的人次將近千萬之多,其中不乏知名學者和司法界官員。
金衛東從此被譽爲:中國反“性賄賂”第一人。
其實,關於性賄賂入罪的討論,從10年前,即1996年刑法修訂時便已經展開。據介紹,1996年修訂《刑法》時,參加討論的一些專家也曾提到增加“性賄賂罪”,但考慮到這與我國的傳統文化觀念有太大沖突,終未通過。
世界反腐敗大會剛剛在中國召開,反腐已成爲一個國際性問題。但是,仔細分析發現,有關反腐的法律法規之中,我國的相關規定和《聯合國反腐公約》並非完全一致:《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賄賂”的內容被明文規定爲“不正當好處”;我國刑法則將“賄賂”的內容直接限定爲“財物”,把財物之外的利益排除在賄賂內容之外。
會議期間,著名法學專家、黑龍江省檢察院檢察長姜偉撰文表示:即便是安排出國留學、提供性服務等非財產性利益,有的也可以直接以金錢計算其價值。凡此種種表明,非財產性利益與財產性利益並無本質區別,在廣義上都屬於不正當私利,在一定條件下,甚至可以相互轉化。顯然,擴大賄賂的範圍不僅有利於打擊那些利用職務便利獲得財物以外不正當利益的腐敗行爲,也與世界各國腐敗犯罪立法潮流相契合。
性賄賂能否入罪?這個已經爭執了10年之久的大討論依舊在進行之中,並分化出了幾個流派。持肯定說的以趙登舉、金衛東等爲代表,主要是從“性賄賂”的社會危害程度及其與賄賂罪侵害的客體相一致的角度論證。持否定說的則以中國人民大學的高銘暄和北大的陳興良教授爲代表,他們則主要從我國的文化觀念、道德規範和性賄賂取證的難度大、量刑標準難以把握的角度進行論證。
現在,金衛東也只能拿出那份塵封已久的論文,再次細細研討。
支持者看,性賄賂有多嚴重!
在2005年的一次研討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趙登舉語出驚人:最高人民檢察院查辦的省部級幹部大案中,幾乎每人都有情婦,“性賄賂目前在行賄犯罪中已相當普遍”。今年“兩會”期間的一組數據雖然遭到質疑,但人們心底也不能不泛起一絲涼意:被查處的貪官污吏中95%都有情婦,腐敗的領導幹部中60%以上與“包二奶”有關。
支持者列舉了大量案例,說明性賄賂的泛濫程度,以強調立法的重要性。
胡長清:化名幽會女服務員
擔任江西省副省長後,胡長清一度住在屬於省政府的贛江賓館。該賓館的一位比胡長清小20歲的女服務員胡小姐,得知這位中年男子就是大名鼎鼎的胡副省長,便同這位貌不驚人的男人聯繫起來。
與胡長清有了特殊關係後不久,胡小姐便在南昌市中心地段得到了一套2室1廳的房子,並很快被調到省裏的一家事業單位上班。胡長清在昆明世博會期間,爲了到廣州與她幽會,竟然不惜化名登上了去廣州的飛機。
性受賄第一案:安惠君
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原局長安惠君,涉嫌“買官賣官、包庇色情場所並收受鉅額賄賂”一案塵埃落定,她的貪污受賄手段並沒有什麼出奇,讓人們議論至今的是其“曾接受性賄賂”一事。
據媒體披露,安惠君腐敗案件偵查期間,安惠君個人生活糜爛,甚至接受男警員的性賄賂。在羅湖政法系統流傳甚廣的說法是:安惠君多次以出外考察的名義,指定年輕英俊的男警員單獨跟隨她外出,期間向英俊下屬作出性暗示。如順其要求,回深圳後將迅速升遷;反之則升職無望,理由是“有待磨練”。
性行賄第一案:蔣豔萍
蔣豔萍出生在湘東山區,被當地村民親切地稱爲“一朵豔麗的山茶花”。讓鄉親們沒有想到的是,這朵美麗的“山茶花”正是利用了自己的姿色步步高昇,然後走向無底的深淵。
蔣豔萍曾總結出一套屢試不爽的怪論:“在男人當權的社會,只有懂得充分開發利用男人的女人,纔算是真正高明的女人。”這一怪論的“精髓”就是利用女人的“資本”,充分“開發利用”男人的權力,亦即權色交易。
從給湘潭市某領導當“二奶”,到與原湖南省郵電管理局局長兼黨委書記張秀髮勾搭成奸,40多名大大小小的官員,被蔣“玩”得團團轉,甘願爲她效犬馬之勞,成了她步步攀升和大肆斂財的階梯與保護傘。
更令人瞠目結舌的是,蔣在漢壽縣被關押期間,又以色相“擊倒”了看守所副所長萬江。萬江曾4次爲蔣提供電話與外界聯繫,並傳遞信件和字條爲蔣串供提供方便,嚴重干擾破壞了案件的偵破工作。事後,萬江竟爲自己辯解說:“我實在無法抗拒她那雙眼睛”。
從陳希同、成克傑,再到胡長清、蔣豔萍等等,一個個好色貪官在“金彈”加“肉彈”的攻擊下,前“腐”後繼,一幕幕石榴裙下的罪惡醜劇在官場上反覆演繹,色情成爲腐敗的催化劑。
性賄賂危害嚴重
時至今日,隨着改革開放經濟日益發展,人的需要發生了變化,一部分國家工作人員已不滿足於獲取財物等財產性利益要求,而轉向非財產性利益的追求。這種需求的多樣性和層次不同的變化性,決定了賄賂的內容、手段、方法的多樣性。如高檔的娛樂消費、出國旅遊、提供性服務等。而我國刑法傳統賄賂犯罪的內涵和外延已無法掩蓋新出現的非財產性犯罪,使之成爲法律的空擋和死角。在這些賄賂犯罪中,“性賄賂”犯罪一旦既遂,具有爲行賄者多次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社會危害性和持續性。
支持者認爲,性賄賂可以直接影響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極大地敗壞社會風氣,給國家機關形象造成惡劣影響,而它的實質是“權色交易”,其誘惑力和危害性有時超過財物賄賂,其社會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
已爲道德所不能調控
“性賄賂對社會的危害已經不是道德範疇所能調整。”這成爲支持者的共識。他們認爲,性賄賂目前應當進入立法者的視野。
從犯罪的一般概念來看,性賄賂行爲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符合犯罪的本質特徵。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性賄賂行爲具有社會危害多次性和持續性、誘發性和感染性。即性賄賂一旦既遂,往往就會形成長期的不正當的性關係,具有多次爲行賄者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危害社會的特性,它不會因爲一次性賄賂所獲得的利益而終止,而是誘發多次、更大的利益謀求。
性賄賂行爲犯罪符合賄賂罪的本質特徵,受賄罪涉及非法經濟利益,但受賄罪主要的不是經濟犯罪,而是職務犯罪,受賄犯罪的本質就是“出賣公權,獲得私利”,是一種侵犯職務廉潔性、職務的不可收買性的犯罪。
從刑事立法的角度看,性賄賂行爲的發案率呈蔓延擴大趨勢,而不是個別的、偶然的現象,權色交易和權錢交易一樣,已經成爲公權和私利交易的最主要的一種形式,所以具有現實的立法化依據。
除了案例和理論分析,像金衛東這樣的支持者也從歷史文化的角度找到了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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