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一個新的國際組織在中國誕生了——國際反貪局聯合會,一個獨立的、非政府的、非政治的、非贏利的、司法性的國際組織。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首席大檢察官賈春旺當選國際反貪局聯合會首任主席。
專家指出,腐敗已成一種國際現象,是一種世界性問題,而反腐敗經驗可以共享。即使存在意識形態上的差異,但對腐敗的危害性認識,還是一致的。在這個問題上,各個國家和地區已經達成了很好的共識。
10月26日,位於天安門廣場東側的最高人民檢察院窗明几淨,鮮花錦簇。歷時5天的首屆國際反貪局聯合會將在這裏舉行一個非正式項目:參觀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這次國際反貪局聯合會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歷史上舉辦的規模最大、規格最高、影響也最廣泛的一次國際級會議,肯定會載入反腐敗國際合作的史冊。”最高檢一位檢察官對《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說,“今年4月19日至20日,在聯合國維也納總部,舉行了關於成立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的磋商會議,根據聯合國的建議和安排,此次會議是以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名義發出邀請,由中國在會上介紹發起成立過程,同時介紹中國檢察機關的反貪污工作。”
這位檢察官說:“因爲會議代表要來參觀,最高檢機關放假一天。”
10月25日,會議選舉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首席大檢察官賈春旺爲國際反貪局聯合會首任主席。賈春旺在閉幕辭中說:“來自137個國家和地區以及12個國際組織的768名代表,和來自中國大陸以及香港、澳門的141名代表聚集北京,共商打擊貪污賄賂等腐敗犯罪國際合作的大計。會議規模之大、代表之廣泛,在國際反腐合作史上是少有的。”
“國際反貪局聯合會是近十年來,除世界婦女大會之外,我國承辦的最大規模的國際會議。”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祕書長、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外事局局長葉峯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這次會議的主題是加強國際合作,有效實施《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成立的背景
“因爲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這是在中國召開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的前提。”中央黨校教授王長江在接受《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採訪時說,“我認爲,國際反貪局聯合會在中國召開的直接背景有三個:一是腐敗是一種國際現象,是一種世界性問題,而反腐敗經驗可以共享,這便是成立一個組織的基礎,成立的這個非政治組織便是共享的平臺。二是經濟全球化後,中國的許多貪官將資產轉移到境外,而由於意識形態的不同,貪官外逃後往往得不到懲處,所以成立這樣一個協作組織,也是中國政府的迫切需要。三是中國反腐敗的力度越來越大,但腐敗現象卻層出不窮,因此,借鑑他人經驗,尋求更好的反腐體制、途徑和方法,也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中央黨校教授王貴秀也認爲,我們每年破獲的腐敗案件越來越多,貪官的級別越來越高,這說明我們的反腐敗往往處於被動局面,而不是良性循環。成立國際反貪局聯合會,可以借鑑國際反貪經驗,從體制上、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當然,也有中國日益增強的國際地位和影響力。
成立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的構想,始於2003年12月墨西哥梅里達舉行的簽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高級政治會議。這一構想得到了來自澳大利亞、法國、印度、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新西蘭、巴基斯坦、新加坡、英國、美國等國家反貪污機構的熱心支持。當時商定,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的宗旨之一就是促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2005年12月14日生效)的實施,並加強各國反貪污機構在打擊貪污賄賂犯罪方面的國際合作。2006年4月19日至20日,在聯合國維也納總部舉行了關於成立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的特別磋商會議,來自法國、英國、德國、意大利、美國、阿根廷等20多個國家的反貪污機構以及聯合國、國際檢察官聯合會、亞洲預防犯罪基金會等國際組織的負責人或代表共40餘人出席了本次會議,與會代表一致同意成立國際反貪局聯合會。
因此,首屆國際反貪局聯合會源於《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或者說國際反貪局聯合會是公約的執行機構。
“即使存在意識形態上的差異,但對腐敗的危害性認識,還是一致的,在這個問題上,各個國家和地區已經達成了很好的共識。”王貴秀教授說,爲什麼《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會引起國際社會的強烈反響?參會國家和代表之多出乎意料?顯然,腐敗已經成了過街老鼠。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是聯合國歷史上第一部指導國際反腐敗鬥爭的法律文件,它首次以聯合國公約的形式規定了可以定罪的9種腐敗行爲:賄賂、貪污、挪用公款、影響力交易、窩贓、濫用職權、資產非法增加、對犯罪所得洗錢、妨害司法。”曾參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起草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學博士陳正雲介紹說,公約克服了一些區域性的反腐敗法律文書的侷限性,具有廣泛的普遍性,特別是公約確立的境外追逃、追贓機制,對我國目前的反腐敗鬥爭將產生積極影響。
據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祕書長葉峯介紹,從今年6月開始,中國便開始向世界各國反貪機構發出會議邀請,對此,國際反響熱烈。當時國外有媒體報道說,在中國這樣一個腐敗指數較高的國家,召開國際反貪局聯合會,意義很大。因此,參會國家和代表之多出乎意料。
根據聯合國規定,國際反貪局聯合會是一個獨立的、非政府的、非政治的、非贏利的、司法性的國際組織,也是當今世界唯一的由各國負責偵查、起訴貪污賄賂犯罪的專門機構組成的國際組織。其成員主要包括各國負責偵查、起訴貪污賄賂犯罪的專門機關,諸如廉政公署、反貪局、反嚴重欺詐局等。
“在中國召開這樣一個會議,等於向世界表明了一個態度和決心:中國堅決反對腐敗,堅決打擊腐敗分子。”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邵道生對記者說,隨着全球化的推進,目前腐敗犯罪日益呈現組織化、跨國化、國際化的趨勢,單獨依靠某個國家自己的力量已經難以完成反貪工作,現實迫切呼喚全球各國加強國際司法合作。《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生效後,並沒有專門實施這一公約的機關;而這一組織正好成爲一個平臺,各國可以利用這一平臺開展司法協助,追逃、追贓。在此平臺上,各國反貪機構可以建立更爲直接、更爲有效、更爲便捷的合作機制,這比單純的國與國之間的合作效率會更高。
根據聯合國慣例,首屆年會實質上就是組織的成立大會。因此,這次在河北省香河經濟技術開發區(有“天下第一城”之稱)召開的國際反貪局聯合會實際是成立大會,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首席大檢察官賈春旺當選國際反貪局聯合會首任主席。會議還通過了《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章程》。
賈春旺在擔任首席大檢察官之前,曾任公安部部長、國家安全部部長。他在會議之前的歡迎辭中說,最高人民檢察院非常榮幸地承辦這次國際反貪局聯合會首屆年會和會員代表大會。我們誠摯地邀請世界各國負責偵查、起訴和審判貪污賄賂犯罪案件機關的負責人和代表參加。
因此,可以說最高檢是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的發起人。“簽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後,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的官員和一些歐美以及亞太地區國家反貪污機構的負責人就成立國際反貪局聯合會事宜,主動與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溝通,邀請中國參與發起成立國際反貪局聯合會。2005年4月,在聯合國第十一屆刑事司法大會上,出席會議的一些反貪污機構的負責人以及聯合國有關官員磋商,建議由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牽頭髮起成立國際反貪局聯合會。”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祕書長葉峯對記者說,“鑑於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由檢察機關負責偵查和起訴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中國檢察機關作爲中國反貪污賄賂犯罪的主管機關,不僅積累了十分豐富的辦理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經驗,而且多次成功地主辦和承辦大型國際司法會議,因此請中國檢察機關承辦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第一次年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同時,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在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時,確定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爲公約司法協助的中國中央機關。因此,最高檢作爲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的發起人順理成章。
“被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爲負責公約司法協助的中國中央機關之後,最高檢加快了發起成立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的步伐。”葉峯說,首屆年會要解決的大事比較多。譬如《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章程》,先後經過5次修改。今年4月,在聯合國維也納總部,來自20多個國家的40多位專家,在大屏幕前逐字逐句對章程進行修改,後由聯合國文件專家現場更正。
中國反貪總局低調行事
中國檢察機關查辦貪污賄賂等腐敗案的職能部門是隸屬檢察機關的各級反貪局。最高檢副檢察長王振川在演講中說,全國反貪工作人員有3.6萬人;2003年以來,各級反貪局共查處貪污賄賂犯罪67505人。
在最高檢機關報《檢察日報》官方網站上,記者看到,有一個專題報道,叫“中國反腐備忘錄”。從成克傑、陳希同、田鳳山,到最近被中紀委立案調查的陳良宇,大都是省部級高官,而且都冠以“反腐成果”。但網站一位編輯告訴記者說,這些案件雖然大部分是反貪總局查辦的,但要想從總局那裏獲得相關案情,簡直比登天還難,雖然他們會在同一棟樓上辦公。
“其實,中國的反腐敗體制與許多國家不一樣。”中央黨校一位教授告訴記者說,“以反貪總局爲例,它辦理的案件,90%以上是中紀委移交過去的,有的在移交的同時就開除黨紀了。所以,功勞主要記在中紀委身上。在中國,紀委是反腐敗統領。”
現任反貪總局局長王建明在國際反貪局聯合會上的發言題目是《貪污賄賂犯罪的演變趨勢與中國反貪污賄賂機構的偵查對策》。他說,中國自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經濟迅猛發展,貪污賄賂犯罪也隨之增多。對此,一是要建立反貪偵查一體化機制,在地市級以上檢察院設立偵查指揮中心,強化對反貪偵查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協調;二是組織查辦發生在重點領域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三是加強偵查裝備現代化建設,提高反貪偵查工作的科技含量。今年開始在全國逐步推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四是提高偵破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能力;五是加強國際反貪合作,共同打擊跨國貪污賄賂犯罪。我們多次派員赴境外調查取證,並應其他國家和地區反貪機構的要求爲其提供司法協助。通過與國際刑警組織和各國司法機關加強協作,成功將一批逃往國外的貪官緝捕歸案。
“通讀反貪總局的發言全文,就是一篇經驗材料,我認爲與題目不符,寫得非常一般。”一位熟悉反貪工作的教授對記者說,“王建明現在非常低調。”
“1995年11月10日反貪總局掛牌,首任總局局長羅輯一直是高調行事,羅輯本人經常在電視上露面。後來反貪總局出了兩件事,一是總局局長羅輯,因爲將辦案中依法追繳的贓款、扣款存入公司賬戶或以反貪總局名義存入銀行,嚴重違反財經紀律,被給予留黨察看兩年;二是反貪總局副局長黃立志,因私自會見案件當事人,接受宴請,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並免去反貪總局副局長職務,調離檢察官工作崗位。1999年出事後,反貪總局一直低調行事,並且局長一職空缺多年,現任總局局長王建明是第二任總局局長,倍加小心謹慎。”
目前,羅輯是北京市正平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他在接受《青年參考》記者採訪時說,中國大陸反貪局的成立是借鑑了香港廉政公署的經驗。然而,由於體制、地位、經費等各種原因,反貪局所起的作用無法和香港廉政公署相比。“廉署不受任何機構的干預,可以獨立辦案。這種體制決定了它的權力很大,可以說是一人之下,萬人之上。”另外,經費不足、人員捉襟見肘使得許多案子無法查辦。
“顯然,王建明吸取了羅輯的教訓,處處謹慎行事,幾乎不接受媒體採訪。”
腐敗資產追回機制成焦點
10月23日16時30分至18時的大會發言,成了媒體報道的焦點。報告的主題是“腐敗資產的追回”(《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五和第六章)。
“大會發言是圍繞《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展開的。一般每人發言時間限定在10分鐘內,最長不超過15分鐘。”一位爲會議服務的檢察官告訴記者說,“因爲時間關係,有的代表提交了發言材料,但沒有進行發言。”
“腐敗資產的追回,是指在國際司法合作或協助框架下,一國的資產因腐敗犯罪被轉移到另一國後,資產流出國通過一定的途徑直接主張對該資產的合法所有權,或者資產流入國應請求國的請求對該資產予以歸還的機制。”廣西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郭永運介紹說,“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相比,我國還有不小差距,一是沒有建立先行民事審判的訴訟制度。《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53條第1款規定,允許對腐敗犯罪被告人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依照我國現行法律,民事訴訟程序中是允許缺席判決的,但針對犯罪行爲造成的損失只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併或之後審判。因此,有必要對我國現行的相關訴訟制度進行改革:規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案發後,或者在刑事訴訟進行期間死亡、潛逃或者缺席的情況下,只要能夠查明存在作爲犯罪所得的財物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能力,檢察機關或被害人就有權就損害賠償、財物返還或沒收等問題提起民事訴訟,並在民事被告人缺席情況下進行審判,法院有權判決有關當事人承擔返還財物、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或者判決沒收有關財物。沒收的財物既可以是犯罪所得,也可以是混合收益,還可以是犯罪所得帶來的收益。二是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規定,要實現腐敗資產的返還,必須存在請求國的生效判決。而我國未建立缺席審判制度。因此,有必要借鑑國外有關法律,規定在腐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時,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另外,還應建立允許他國分享追回資產的財政制度。”
反腐敗專家邵道生認爲,腐敗資產追回機制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核心內容,對國內法律制度的震動也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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