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男子出門遛狗消遣時,與一酒後遛狗男子發生爭執,雙方廝打起來。未料轉天傳來噩耗:酒後遛狗男子死亡。一場賠償訴訟由此引發。經兩審審理,法院認爲,二被告致傷死者進而誘發其腦疝,故應賠償死者家屬損失。考慮到死者酒後遛狗及自身健康因素,判決二被告承擔70%責任,即連帶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25萬餘元。
去年1月26日晚,天津市居民史某與老同學王某在河西區解放南路遛狗時,恰遇酒後也在此路段遛狗的胡某,雙方因故發生爭執。旁觀者證實,糾紛中三人撕扯在一起。轉天12時37分,胡某死亡。經有關部門鑑定,胡某頭部有明顯外傷史,生前存在腦動脈硬化、高血壓、心臟病、早期肝硬化等疾病。胡某在受外力、爭吵、情緒激動、精神緊張、飲酒、過度勞累等因素作用下,可誘發腦部硬化的動脈破裂、出血。綜上,認定胡某因受爭吵、情緒激動等因素,誘發動脈硬化,鈣化的腦部血管破裂出血形成的小腦扁桃體疝死亡。事發後,胡某的父母、妻兒一併訴至法院,要求史某與王某賠償醫藥費、死亡補償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計36萬餘元。
法院在審理中另查明,事發當晚,胡某所遛之狗與二被告所遛之狗均未進行養犬登記。法庭上,二被告辯稱,胡某身上的傷是其酒後遛狗時自己摔傷的,二人並沒有毆打胡某。此外,公安機關刑事偵查後認爲二被告不構成刑事犯罪。
經開庭審理及覈實證據,原審法院認爲,2005年1月26日21時30分左右,胡某與二被告因遛狗發生爭執,診斷證明書、屍檢報告診查證明胡某右上臂外側、左肘窩、頭部有外傷,且二被告未舉證證明上述外傷爲胡某自傷或第三人所傷。結合二被告陳述、公安部門偵查案卷材料,應推定上述外傷爲二被告所致。二被告就事發的陳述不能成爲致傷胡某的理由。二被告致傷胡某進而誘發其腦疝,故應對原告所訴損失合法部分予以賠償。同時考慮到胡某酒後遛狗、自身健康因素等,對二被告賠償責任予以酌減。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宣判後,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市二中院審理後認爲,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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