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威脅我國社會和諧的主要因素是社會不公,體制機制的不合理是導致社會不和諧的根本性原因。因此,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指出:“必須堅持改革開放,積極推進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文化體制、社會體制改革和創新,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同時要提高改革決策的科學性、改革措施的協調性”。根據六中全會的有關精神,要着重從體制上、機制上保障社會公平,進一步縮小貧富差距,擴大就業,加快醫療衛生、教育、社會保險等重點領域改革。
加速政府職能歸位,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政府的重要職能,構建和諧社會,必須促進政府從過去的經濟建設型的政府向服務型的政府轉變。政府的主要工作不是通過直接投資和運作發展經濟,而是通過完善市場機制,改善宏觀經濟條件,提供公共服務,改善公共管理,解決公共問題,制定公共政策,促進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全方位的持續穩定發展。
改革收入分配製度,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收入分配是關係社會公平能否實現的核心問題,建立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社會收入分配體系,已成爲構建和諧社會的迫切要求。改革收入分配製度主要從兩個方面着手:一是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更加註重社會公平,調整二次分配比例,加大轉移支付力度,使全體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成果;二是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努力縮小地區之間和部分社會成員之間收入分配差距。
解決就業難題,鞏固“民生之本”。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我國的就業形勢依然嚴峻。據測算,今後幾年,全國城鎮每年新增勞動力1000萬人,另外還有1400萬下崗失業人員。即使經濟增長保持8%至10%左右的速度,每年城鎮勞動力供求缺口仍在1000萬人左右。與此同時,農村還有大量富餘勞動力需要轉移。要構建和諧社會,必須把擴大就業擺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堅持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強化政府促進就業的公共服務職能。
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弱勢羣體生存和發展的需要。社會保障是社會穩定的“安全網”、經濟運行的“調節器”,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對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擴大國內需求、拉動經濟增長具有重要作用。當前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點是:積極探索符合農村經濟和社會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解決農民工的工傷、醫療、養老保險問題,以及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發揮社會保障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通過社會保障有效實施再分配,使人民羣衆尤其是低收入羣體都能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構建共同的社會利益基礎。
加快壟斷行業的改革並協調各利益集團和階層之間的關係,建設公平公正的社會環境。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社會利益結構日趨多元化,新的利益羣體、利益階層和利益集團不斷產生。某些利益集團可能在社會轉型、體制和制度尚未完善之機,通過錢權交易等非法途徑謀取本集團的利益,並催生集體腐敗或組織性腐敗,損害公共利益,對政府的公共性提出了很大的挑戰。因此,必須引起高度警惕,進一步加強黨內廉政建設,加大反腐敗力度。另一方面,深化市場化改革,力圖打破行業壟斷、部門壟斷,鼓勵公平競爭,剷除滋生腐敗和特殊利益集團的土壤。
推進社會事業體制改革,促進社會事業的發展。世界發達國家的經濟表明,當人均GDP達到一定程度時,其經濟的轉軌時期也即到來,即物質生產部門創造的社會財富所佔的份額有所下降,非物質生產部門等公共領域逐步上升,這種轉變必然導致人們對醫療衛生、文化娛樂、教育培訓、體育健身等行業的基礎設施建設和服務質量提出更高的要求,而我國恰恰處於這一過渡時期。通過社會事業體制改革,一方面促進社會事業的發展,滿足全體人民的需求。另一方面,要改變社會資源分配不公的現象,加大對農村、中西部等貧困地區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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