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辦公廳下發關於黨政領導幹部任職的三個規定,本人認爲在全國四級黨委換屆前,黨中央頒佈系列規定,既是我國人事制度改革進一步深入的標誌,也是黨中央根治腐敗的重大舉措,必將對黨員幹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起到重大作用。
這幾年,各類腐敗案件多呈現窩案、串案傾向,我個人愚見,這和有些領導幹部常年工作在一個地區、一個單位,多年形成的盤根錯節的庸俗的複雜關係網有關。一個人,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在一個地方待得太久了,思維方式就會僵化,辦起事來顧及情面的多了,堅持原則的可能就少了,也就缺乏了工作魄力,個人的才幹和抱負很難發揮出來。對領導幹部的任職期限和交流條件作出明確的硬性規定,就可以掐斷庸俗的關係鏈條,杜絕或減少黨員幹部之間形成利益關係網,窩案、串案就能大大減少。前一段時間,社會上對有些領導幹部的親屬利用領導幹部的影響,大發特發橫財議論紛紛。領導幹部任職迴避制度,就對這方面做了明確規定。雖然類似規定在黨內和政府內部一直就有,但將之向社會公佈,讓羣衆監督還是第一次。這項規定的實行,對於體現社會公平,嚴肅黨紀國法,構建和諧社會都將起到重要的作用。這些規定還可以讓黨員幹部產生強烈的工作危機感。如果在任期間不能做出突出成績,工作碌碌無爲、得過且過,那麼也要考慮自己的烏紗帽是否能夠帶得牢靠的問題。
雖然這些規定都是在黨內實行的,但直接體現了黨中央抓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和反腐敗的決心和力度。在全國各級黨委政府面臨換屆的關鍵時期,及時出臺相關的紀律規定,的確非常重要,並將起到很大的約束作用。鄙人認爲,這樣的規章制定得好,這樣才能真正使黨的領導和政府工作走上健康的良性軌道,真正使黨員幹部爲羣衆多辦實事,多做有益的傑出貢獻。(打虎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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