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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一公司因故意毀損明長城,近日被內蒙古自治區文物局處以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這是內蒙古首次對故意毀損長城行爲進行行政處罰。
據介紹,2006年3月初,內蒙古宏基路橋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基路橋公司)在修建興和至豐鎮一級公路工程時,未經申報批准擅自在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烏蘭察布市豐鎮隆盛莊明代長城遺址進行施工。
內蒙古文物局文物處處長王大方介紹說,這段長城位於隆盛莊東約1公里處,建有一處高大的烽火臺,宏基路橋公司的公路設計是由南往北在烽火臺附近穿越長城。
內蒙古文物局獲悉此情況後,多次派遣工作人員趕到文物保護區施工現場及施工單位,向有關負責人宣傳國家文物保護法律,並提出公路繞行、鑽道、架橋的建議。但宏基路橋公司不聽勸阻繼續施工,並在施工中使明長城遺址和三處古村落遺址遭受嚴重破壞。
2006年8月28日,內蒙古文物局依法對宏基路橋公司作出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其後,應宏基路橋公司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序,召開了有關此行政處罰的聽證會。但聽證會結束後,宏基路橋公司仍然我行我素,無視國法,在公路穿過的明代長城地段鋪設瀝青路面,致使其很難恢復原貌。
鑑此,內蒙古文物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於2006年10月20日下達了處以宏基路橋公司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按規定,宏基路橋公司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30日內有權申請行政複議或15日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又不起訴也不服本項行政處罰決定,內蒙古文物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將申請吊銷宏基路橋的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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