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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長辭職,航空公司索賠1000多萬元,備受市民關注的“天價”索賠案初步有了結果。昨天,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公佈,某航空公司原機長王先生賠償該公司約170萬元人民幣。
王先生從小酷愛飛機以及飛機模型,夢想着有一天能成爲“空中飛人”。上世紀90年代初,王先生如願進入民航學院讀書。畢業後,他與某航空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從此開始飛行生涯。由於工作業績出色,10年後王某被公司任命爲機長。今年年初,出於個人原因,他提出辭職,公司不同意其申請。雙方由此產生爭議,王先生決定通過仲裁解決雙方的糾紛。
仲裁審理中,王先生稱,職工解除合同應當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本人並未違反法律規定。考慮到自己是飛行員,公司確實付出了一定的培訓費用,故願在合理的範圍內承擔公司實際支出的培訓費,但公司要爲其辦理退工手續。
公司認爲,王先生爲該公司出資培訓的特殊工種人員,爲了讓他取得飛機駕駛執照,成爲合格機長,公司支付了大量經費,並提供了大量飛行資源。現在王先生提出離職要求,將對公司造成巨大的損失。爲此,該公司要求王先生支付院校培訓費、養成培訓費、飛行經歷費用等各種培訓費用1000多萬元。
近年來,我國的民航系統多次發生飛行員辭職案。資料顯示,我國航班飛行員培養從航校學習到擔任航班副駕駛實踐長,約需8年-10年時間,期間幾乎所有費用均由航空公司支付。一位飛行員的培養費用高達100多萬元,而要把一名普通飛行員培養成機長,花費則更大。因此,一些航空公司不斷開出賠償“天價”。
勞動法專家針對飛行員賠償標準問題指出,中國民航總局等部門的規定明確,飛行員辭職應提前提出解除合同申請,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的,飛行員應當按約定承擔相應責任。飛行員招錄培訓實際費用情況,參照70萬元-210萬元的標準支付給原單位。
仲裁委在接到這起事件的申訴書後,立即會同有關部門討論,並查閱了大量民航及有關部門對飛行員的規定。因涉及標的數額高,仲裁委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仲裁委合議庭認爲,王先生提出辭職的行爲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應當爲其辦理退工手續。但是王先生在和公司存續勞動關係期間,接受了公司大量的出資培訓,根據規定,王先生應當承當賠償責任。根據中國民航總局收費等規定,最終確定了上述賠償金額。
據悉,當事人如不服勞動仲裁結果,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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