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天津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新修訂的《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和原《條例》相比,新《條例》按照去年底國務院頒佈的《關於進一步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主要涉及養老金計發辦法和制定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規定兩方面的重大調整。
市勞動保障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新條例按“老人待遇不變、新人待遇不低、中人待遇不減”的原則計發養老金。並設定過渡期,確保新老計發辦法平穩過渡,待遇不降低。
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
1、調整個人賬戶記賬規模。新《條例》按照國務院新政策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入比例統一由11%調整爲8%,並且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單位繳費將全部用於社會統籌,確保當期的基本養老金髮放;個人繳費則全部用於積累,用於本人將來的養老。原本由單位繳納、打入個人賬戶的3%,進入統籌基金。這樣調整,只是待遇結構發生了變化,待遇水平不會降低。
2、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繳費與待遇相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是國務院38號文件的核心內容。新的計發辦法,將更加直接地把待遇水平與本人繳費基數高低、繳費年限長短和退休年齡早晚掛鉤,突出“多工作、多繳費、多待遇”的原則。本着“老人待遇不變、新人待遇不低、中人待遇不減”的原則,妥善處理好新、老退休人員政策銜接和待遇基本平衡問題。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實施以後辦理退休的人員,其養老待遇不僅不會降低,而且還會使相當一部分繳費水平高、繳費年限長的人員養老待遇有所提高。
調整個體工商戶和
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政策
按照38號文件的要求,新《條例》對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繳費政策進行了補充完善。調整後,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爲20%,以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爲基數。調整後的政策,將更能體現社會公平,使這部分人員退休後的待遇水平穩步提高,爲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提供長遠和穩定保障。
此次計發辦法改革,是以參保繳費年限爲基礎,以計發基數、計發比例和計發月數調整爲重點,採取“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中人逐步過渡”的方式來設計的。新辦法從機制上引導、鼓勵人們參保繳費,形成“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約束機制。更加突出了繳費與待遇相掛鉤,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更好地體現了社會公平。
新《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詳細解讀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對新修改的《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進行了詳細解讀。
修改養老金計發辦法
問:按照國務院《決定》的要求,進一步完善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機制,此次市人大常委會對我市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作了那些修改?
答:《修改決定》主要從三個方面作了修改:一、修改基礎養老金的計發基數。修改前的基礎養老金以退休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爲計發基數,修改後以“職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爲計發基數。改變了過去養老待遇與本人繳費多少不掛鉤的弊端,體現了繳費水平越高養老待遇越高的精神。二、修改基礎養老金的計發比例。修改前只要繳費年限滿15年,不論多繳多少年,基礎養老金都是按照退休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發,養老金計發比例封項;修改後養老金的計發比例實行“繳費每滿1年發給1%”,上不封頂,與繳費年限長短緊密掛鉤,繳費年限越長養老金領取就越多。如我市職工退休時的繳費年限平均爲30年,養老金計發比例平均比修改前提高了10個百分點。三、修改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修改前無論退休早晚,個人賬戶養老金都除以120個月。按照《修改決定》的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規定的計發月數計算,計發月數是根據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退休年齡和利息確定。職工工作時間越長,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越少,個人賬戶養老金就越高。鼓勵職工到齡退休,延長繳費年限,提高養老金水平。
調整個人賬戶計入比例
問:按照國務院《決定》的要求,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入比例統一由11%調整爲8%,《修改決定》也作了相應修改。爲什麼作這樣的修改?
答:個人賬戶養老金由11%調整爲個人繳費的8%,這只是對個人賬戶記賬辦法的改變,不會降低職工退休後養老待遇的水平。這樣調整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考慮:一、在堅持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下,對計入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基金實行單獨記賬、單獨管理,不與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混賬管理,使統籌基金不再擠佔個人賬戶基金。二、加強個人賬戶基金的管理和運營工作,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三、通過職工個人賬戶基金的積累,實現基本養老保險籌資模式由完全的現收現付制向部分積累制轉變,爲應對人口老齡化的壓力積累部分資金,最終實現養老保險制度的平穩、可持續運行。
建立企業年金制度
問:國務院《決定》中提到了“企業年金” ,“企業年金”是一個什麼概念?與原來的“補充養老保險”有什麼區別?
答: 2004年勞動保障部頒佈了《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將“企業年金”定義爲“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按照國務院《決定》的要求,《修改決定》將“補充養老保險”改爲“企業年金”。企業年金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不僅僅是名稱的變化,重要的是對基金的監管力度加大了。按照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監管部門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企業年金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必須履行信息報告義務。
明確城鎮個體工商戶和
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繳費比例
問:國務院《決定》明確要求,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退休後,按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退休養老金。《修改決定》是否作了相關規定?
答:《修改決定》作了相應規定。國務院《決定》作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爲了改變各地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費基、費率不一致的狀況。《修改決定》根據我市的實際情況,具體規定了本市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比例:“個體工商戶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0%爲其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個體工商戶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0%爲其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職工本人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職工本人繳納部分全部計入個人賬戶。”“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本條例有關個體工商戶的規定執行。”按照該規定參保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退休後,享受的待遇等同於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從制度上保障了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退休後老有所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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