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初,著名中文學術打假網站“新語絲”刊登出一篇文章透露:《火安全期刊》(Fire Safety Journal)發表主編聲明,認爲2005年刊登在該刊上的一篇論文剽竊自日本研究者發表於2003年的論文。剽竊論文的四名作者均爲安徽一所高校某國家重點實驗室的研究人員,其中一位爲中國工程院院士。
雜誌主編:不能容忍這種抄襲
《火安全期刊》是火災安全領域的國際權威學術期刊。根據“新語絲”網站提供的路徑,記者找到了《火安全期刊》的主頁。2005年4月,這份雜誌的第40卷刊發了一篇關於建築物內火災行爲預測模型的論文,作者均來自同一實驗室,分別是陳××(講師)、楊××(教授)、鄧××(講師)、範××(重點實驗室主任)。其中,範××是這一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創始人、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內某著名大學公共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今年2月,《火安全期刊》第41卷的第一篇文章就是一則“主編聲明”。主編德萊斯代爾在聲明中說(大意):“我們注意到最近《火安全期刊》有一篇陳××的文章,對日本學者鈴木在一次專題報告會上所作的並最終被國際火災科學學會在第七屆國際火災安全科學專題報告會學報上發表的成果作了很少的進一步的研究。鈴木博士和他的同事們有理由關注到陳的文章本應該是一篇充分的文章,但它卻過多地重複了鈴木文本里的內容,幾乎是逐字的,並沒有闡明他的研究只是對鈴木的研究結果作了很少的延伸。”
這位主編進一步譴責認爲,“陳的文章——可能更多地接近鈴木會議報告——來自於鈴木的研究。好的科學實踐應該可以指導陳對鈴木的研究作的修改提交一份短的通訊。如果一份科學雜誌尊重科學界,它就不能容忍對好實踐的突破進行抄襲。很不幸在陳的文章刊登之前未被發現,作爲主編,我向《火安全期刊》的讀者,並且向鈴木博士和他的同事爲此次失察而致歉。”
德萊斯代爾在聲明中說的這篇文章,正是由陳××等人發表在《火安全期刊》2005年4月第40捲上的文章。
方舟子:這個事件並非第一起
著名學術打假人方舟子在自己創辦的“新語絲”網站上轉載了《火安全期刊》主編的這則聲明,標題爲“範××院士等人的論文被認定剽竊日本研究者的論文”。11月6日,方舟子接受了本報記者的電子郵件採訪,內容如下:
記者:您是怎麼得知範等人的論文被《火安全期刊》發現有抄襲嫌疑的?
方舟子:有讀者給我寄來了那一篇主編聲明的原文,所以才引起了我的注意。
記者:從內容看,範等人的論文抄襲的程度如何?在已有的抄襲案例中,這種程度嚴重嗎?
方舟子:主編聲明指出,範等人的論文大部分抄自日本研究人員的論文,幾乎是逐字地照抄,只增添了很少的內容,卻沒有註明源自日本研究人員的論文,因此可以被認爲是剽竊。這種大面積的剽竊行爲是很嚴重的學術不端行爲。
記者:因爲範是文章的第四作者,按照國際學術規範,他應該爲此承擔怎樣的責任?
方舟子:陳××是該論文的第一作者和通訊作者,應該爲論文出現的問題承擔主要責任。範既然署了名,就應該承擔連帶責任,而且他是該論文四個作者中最資深的作者,還應該承擔監督不嚴的責任。因此範應該承擔的責任也是相當大的。
記者:您個人怎樣評價此事?在您貼出相關內容後,四位作者中有人與您聯繫過嗎?
方舟子:沒有人和我聯繫過。論文剽竊在國內是相當普遍的現象,近來已幾次出現國際期刊發表聲明、編者按指責中國作者的論文剽竊的事件,有的也涉及到院士,我們也都報道過。這個事件並非第一起。
第一作者:以後一定吸取教訓
“我現在什麼都不好說了。”11月6日,記者撥通論文第一作者陳××的電話,他回答說:“當時也沒考慮那麼多,沒想到搞成這樣。”
登陸這所高校火災科學國家重點實驗室主頁可以發現,陳××曾參與“奧運體育場館防火系統設計技術研究”、“油罐區早期火災智能化圖像式監測系統”等重要項目研究。這一次爲何出現如此情況?他告訴記者,他一直在實驗室工作,對論文的寫作規範不是特別熟悉,“我們寫作這篇論文主要是對那位日本學者的模式作了進一步的研究,但可能重複他的內容多了。”
他承認,正如《火安全期刊》主編所說,他本來只需要對自己的成果寫一個短的研究成果通訊就可以了,但他過多采用了鈴木論文裏的內容,尤其是在標題、摘要裏沒有突出這一點。不過,他說,他在自己的論文裏感謝了鈴木,只是沒有說明爲什麼感謝。
至於範院士爲什麼會作爲第四作者出現在這篇論文中,陳××說,“範老師事先並不知道這件事,在事情發生後,他很生氣,已經對實驗室論文規範作了嚴格的要求。”陳××表示,他很後悔做了這樣的事情,以後一定吸取教訓。目前,他已就此事與日本學者鈴木等達成了諒解。
記者注意到,在方舟子轉載《火安全期刊》主編的聲明後,11月3日,網友“reader99”致信“新語絲”網站說,“範××不可能不知道這篇文章已經發表。”根據他的指引,記者通過網絡查詢發現,在該高校學報裏有一篇以範××爲第一作者的論文,其引用的第46個文獻正來源於被指抄襲的這篇文章。學報這篇文章的出版日期是2006年1月31日。
有關人士:應立法遏制學術腐敗
在今年初的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安徽醫科大學汪春蘭教授提交建議認爲,通過立法來全面懲治學術腐敗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手段。汪春蘭說,學術腐敗不僅違反科學規範、造成不正當競爭、敗壞科學界的聲譽、阻礙科學進步,而且損害公共利益。因爲搞科研很大程度上用的都是國家資金,儘管有關部門採取種種手段遏止這一公害行爲,但懲治不力。因此通過立法來懲治學術腐敗,已成爲有識之士共同的呼聲。
省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民商法研究室主任吳興國也認爲,這幾年國內各種抄襲、造假等學術腐敗情況屢屢發生,確實需要一部明確的法律來對相關行爲作出規範性的約束,比如如何界定剽竊發生、剽竊程度、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等,“希望能有更多的人來關注這一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