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一路人在大街上被人毆打,一男子出手相救,哪知,自己卻被打致傷殘。事發後,傷人者被判刑入獄並被判令賠償傷殘男子損失。但因傷人者無力支付,傷殘男子只好轉而將受益人告上法庭索賠損失。日前,河東法院經審理認爲,受益人應在其受益範圍內對見義勇爲男子進行補償,遂判令受益人給付該男子經濟補償5萬元。
2004年6月25日22時許,徐某在天津市河東區一街道上因故與寧某發生爭執並毆打寧某。路經此地的田某見狀好心上前勸阻,未料,徐某竟舉起附近小賣部的鐵腿凳子擊打田某,造成田某脾破裂摘除。經法醫鑑定,田某的傷情構成Ⅷ級傷殘。案發後,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後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6年,並判令其賠償田某經濟損失9.9萬餘元。該判決生效後,田某於2005年10月11日向法院申請執行。但因徐某正在監獄服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田某同意終結此次執行程序,並於隨後將受益人寧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相應損失。
庭審中,田某表示如本次訴訟中法院能支持其訴訟請求,則就其訴訟請求之內的部分不再申請執行徐某財產。經開庭審理及覈實證據,法院認爲,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田某因勸阻案外人徐某對被告的毆打而致使自身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應獲得相應賠償。被告寧某雖不是侵權人,但正是因爲原告的勸阻行爲才避免了案外人徐某對其生命健康權的侵害,被告通過原告的行爲獲得了相應的利益。現侵權人徐某無賠償能力,被告作爲受益人應在其受益範圍內對原告進行補償。同時原被告面對案外人徐某的侵權行爲,二者屬於利益共同體,共同面對危險由受益人適當分擔損害亦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則。關於被告受益範圍一節,進行反推:如沒有原告的勸阻行爲,原告所遭受的損失就可能發生在被告身上,故原告主張被告在其遭受的9.9萬餘元的損失範圍內補償5萬元,沒有超過被告受益範圍。所以,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