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爲什麼要制定《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
答: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擴大了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的範圍,規定“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人應當自行納稅申報。
隨後,國務院通過了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將“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明確爲“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情形,並授權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依據上述規定及其它稅收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在廣泛聽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專家、學者和基層稅務機關意見的基礎上,經過深入研究、反覆論證,本着“方便納稅人、調節高收入、便於稅收徵管、突出管理重點”的原則,結合1995年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納稅暫行辦法》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條款,制訂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分八章、四十四條,分別從制定辦法的依據、申報對象、申報內容、申報地點、申報期限、申報方式、申報管理、法律責任、執行時間等方面,明確了自行納稅申報的具體操作方法。《辦法》的制定施行,可以從制度上保證將新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擴大自行納稅申報範圍的規定落到實處。
二、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方式有幾種?
答: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代扣代繳,二是自行納稅申報。此外,一些地方爲了提高徵管效率,方便納稅人,對個別應稅所得項目,採取了委託代徵的方式。
三、什麼是自行納稅申報?
答:自行納稅申報是指以下兩種情形:
(一)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後,根據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項目、數額,計算出應納的個人所得稅額,並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如實填寫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報送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終了後,根據全年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項目、數額、應納稅額、已納稅額、應補退稅額,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如實填寫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報送稅務機關、辦理相應事項。
四、哪些人需要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和《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凡在中國境內負有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具有以下五種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五種情形中,第一種和第五種情形是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新增加的規定。其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沒有具體明確是哪種情形,因此,《辦法》規定,這種情形的納稅申報具體辦法,根據國務院明確的具體情形另行做出規定。
五、個人年所得超過12萬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時已經足額繳納了稅款,年終還需要申報嗎?
答: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辦法》的規定,如果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所得超過12萬元,無論其平常取得各項所得時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或者是否已向稅務機關進行了自行納稅申報,年度終了後,均應當按《辦法》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六、平常取得收入時已經足額繳納了稅款,爲什麼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年終後還需要再納稅申報?
答:個人所得稅主要實行代扣代繳稅款的徵收方式,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前,法律上沒有賦予高收入者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後,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不論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額繳納了稅款,都負有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是個人所得稅的重點納稅人,他們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繳義務人沒有扣繳稅款,或者沒有足額扣繳稅款,個人又沒有申報義務的話,就難以確定納稅人應繳未繳稅款的法律責任,從而影響稅法的執行力和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因此,在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所得稅制模式的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訂稅法,賦予高收入者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這樣做,一是有利於培養納稅人的誠信納稅意識,明確納稅人的法律責任,提高稅法遵從度;二是有利於稅務機關加強稅源管理,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三是有利於加強分析比對,進一步推進個人所得稅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四是有利於爲下一步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稅制過渡創造條件、積累經驗。
七、“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應怎樣把握?都包括哪些內容?
答:《辦法》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以下11項所得合計達到12萬元:“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八、哪些所得可以不計算在年所得中?
答:在計算12萬元年所得時,對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免稅所得以及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有關所得,可以不計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項:
(一)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的免稅所得,即: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即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可以免稅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三)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爲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簡稱“三費一金”)。
九、各個所得項目的年所得怎樣計算呢?
答:《辦法》根據2005年個人所得稅法修訂的精神,將“年所得”界定爲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須在中國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的11項應稅所得的合計數額;同時,從方便納稅人和簡化計算的角度出發,在不違背上位法的前提下,明確了各個所得項目年所得的具體計算方法: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未減除費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減除費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額。也就是與任職、受僱有關的各種所得(單位所發的工資單內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以及“三費一金”以後的餘額。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應納稅所得額。即:實行查賬徵收的,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計算;實行定期定額徵收的,按照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或按照其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經營額乘以應稅所得率計算。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比照上述方法計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計算。即: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實際取得的經營利潤,加上從承包、承租的企事業單位中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未減除法定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額。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未減除法定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繕費用(每月不超過800元)的收入額。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轉讓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後的餘額,即應納稅所得額。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減除任何費用的收入額。
例如:2006年,某納稅人全年取得工資收入144000元,國務院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2400元,國債利息10000元,企業債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保險賠款35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個人按照規定繳納了“三費一金”14000元,單位也按照規定爲個人繳付“三費一金”28000元,則該納稅人應申報的年所得爲153000元,具體計算過程是:工資收入144000元-個人按照規定繳納的“三費一金”14000元+企業債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國務院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2400元、國債利息10000元、保險賠款3500元、單位爲個人繳付的“三費一金”28000元(未計入個人工資收入)不需計入年所得,個人按照規定繳納的“三費一金”14000元可以從工資收入中剔除。
十、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申報時都要報送哪些資料?
答: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時,只需要根據一個納稅年度內的所得、應納稅額、已繳(扣)稅額、抵免(扣)稅額、應補(退)稅額等情況,如實填寫並報送《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個人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個人有效身份證件,主要有中國公民的居民身份證、華僑和外籍人員的護照、港澳臺同胞的回鄉證、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軍人身份證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