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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互聯網協會今日發出《中國互聯網協會關於公開徵求對“惡意軟件定義”的意見的公告》 ,公開徵求對“惡意軟件定義”的意見。公告全文如下:
中國互聯網協會各會員單位、互聯網業界各從業機構及專業人士並廣大互聯網用戶:
爲保護網民的合法權益,提高我國網民防範網絡安全的能力和意識,規範互聯網共享軟件的應用與服務,抵制因惡意軟件侵犯互聯網用戶知情權和選擇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爲,中國互聯網協會以行業自律的方式組織業界互聯網從業單位共同研究起草了“惡意軟件定義(徵求意見稿)”,定義的起草遵循了以下三個原則:第一,便民原則。便於廣大互聯網用戶理解、掌握和清楚判斷;第二,定性原則。從應用的角度對惡意軟件的定義採取定性的研究和制訂;第三,自律原則。組織成員單位共同討論制訂。
爲確保該定義的準確性、適用性與合法性,中國互聯網協會於2006年11月8日至11月20日將“惡意軟件定義(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中國互聯網協會“惡意軟件定義(徵求意見稿)”
惡意軟件是指在未明確提示用戶或未經用戶許可的情況下,在用戶計算機或其他終端上安裝運行,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軟件,但已被我國現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計算機病毒除外。
具有下列特徵之一的軟件可以被認爲是惡意軟件:
1.強制安裝:指在未明確提示用戶或未經用戶許可的情況下,在用戶計算機或其他終端上安裝軟件的行爲。
2.難以卸載:指未提供通用的卸載方式,或在不受其他軟件影響、人爲破壞的情況下,卸載後仍然有活動程序的行爲。
3.瀏覽器劫持:指未經用戶許可,修改用戶瀏覽器或其他相關設置,迫使用戶訪問特定網站或導致用戶無法正常上網的行爲。
4.廣告彈出:指未明確提示用戶或未經用戶許可的情況下,利用安裝在用戶計算機或其他終端上的軟件彈出廣告的行爲。
5.惡意收集用戶信息:指未明確提示用戶或未經用戶許可,惡意收集用戶信息的行爲。
6.惡意卸載:指未明確提示用戶、未經用戶許可,或誤導、欺騙用戶卸載非惡意軟件的行爲。
7.惡意捆綁:指在軟件中捆綁已被認定爲惡意軟件的行爲。
8.其他侵犯用戶知情權、選擇權的惡意行爲。
參與制訂中國互聯網協會“惡意軟件定義(徵求意見稿)”的企業代表及個人包括:
中國電信、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網通、信息產業部電信研究院、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北京郵電大學、中國互聯網協會垃圾郵件舉報受理中心、新浪、網易、雅虎中國(阿里巴巴)、奇虎、中搜、百度在線、TOM、騰訊、千橡互聯、北京鋒力科技(青娛樂)、上海很棒、聯想軟件、唐盟科技(大衆傳媒)、瑞星、金山、江民科技、啓明星辰、上海30衛士、西安信利、冠羣金辰、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湛中樂先生、北京市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胡鋼先生等。
請將您的反饋意見發送郵件至:f21@isc.org.cn。
中國互聯網協會反惡意軟件協調工作組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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