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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參與村廠房建設工程投標未中,一男子對村支書懷恨在心,糾集兩名男子持槍擊傷村支書腿部。昨天下午,東麗區法院對此案進行宣判,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對三名被告人判處了9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去年年初,天津市人李某參與東麗區某村廠房建設工程投標未中,心生不滿,意欲對該村黨支部書記王某進行報復。今年3月,李某以“嚇唬”王某可以得到工程爲由,糾集了劉某、彭某準備對王某實施報復,並最終商定以槍擊非要害部位的方式進行。此後,李某帶領劉某、彭某到王某所在村,爲二人祕密指認王某及其上班必經路線,並確定了實施行爲的地點。後李某出資購買了報廢的桑塔納轎車及帽子、墨鏡等作案工具,彭某從其友劉某(另案處理)處借來單管獵槍一支。
當月22日8時許,劉某駕車、彭某持槍等候在王某上班必經之路上的一小橋附近,當王某走過該處時,彭某持槍向王某腿部射擊,將其擊傷。後經鑑定王某傷情爲重傷。計劃完成後,彭、劉二人迅速逃離現場,並於當日在河東區中山門附近與李某匯合,由李某資助人民幣1.4萬元外逃,後三人分別被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判令其賠償附帶民事原告人王某4.3萬餘元;同時判處被告人劉某、彭某有期徒刑各9年,並分別賠償王某3.2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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