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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天津的建設單位如果在設計或施工招標文件及相關合同中,不明確寫出建築節能技術要求和產品技術指標,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單位直接負責人及相關人員也將被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日前,天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了《天津市建築節能管理規定(報審稿)》,同意對該《規定》作進一步修改後發佈施行。也就是說,《天津市建築節能管理規定》即將以政府令形式發佈實施。
按《天津市建築節能管理規定》,今後天津的建設單位在設計和施工招標文件及相關合同中,必須明確建築節能技術要求和產品技術指標,向施工和監理單位提供節能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並按建築節能工程質量驗收規定組織驗收。施工單位必須對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建築節能產品進行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未經抽樣或檢驗不合格的建築節能產品和建築節能工程分項,監理工程師不得簽署同意使用文件。
違反《天津市建築節能管理規定》的建設、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監理、施工、生產或銷售單位,將被處以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被罰款單位的直接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將受到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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